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已按程式審批同意,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遊體局於2023年12月1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遊體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區文物保護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參照《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行政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所需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以下簡稱“區文物保護資金”)是指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和加強本區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實行專家評審、項目公示和績效評價工作機制。區文物保護資金的使用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統籌安排、分級負責、保障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和分工
  第四條 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組織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編制和提出資金分配使用計畫,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績效審查。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和撥付,並對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鎮、街負責組織本轄區的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做好本轄區內區文物保護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自評工作,負責區文物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送等工作。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申報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內容
  第八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用於需由區級政府承擔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包括《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三十二條(一)的區級政府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前,對地塊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費用。
  (二)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補助。
  (三)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的補助。
  (四)文物保護監督。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
  (六)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第九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支出內容如下: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支出。按照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補助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費、搶修工程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三)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補助支出。主要包括修繕工程和保養維護工程方案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四)文物保護監督經費支出。用於文物保護監督方面的支出。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支出。主要包括課題委託費、專家論證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和測試費等相關費用。
  (六)其他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的支出。用於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第十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使用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日常維修保養、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公務接待和出國出境等,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和投資,不得用於償還債務。
第四章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每年定期申請,年度資金的申請截止時間以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檔案為準;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文物保護補助經費申請書和項目預(概)算文本,以及項目的其它相關資料。項目的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範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費用按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二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申請採取項目庫管理。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核,其他申報項目由所在鎮、街初審,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搶修、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維護均由其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申請區文物保護資金補助。
  (一)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按《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向市及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二)區級及以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補助資金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各鎮、街申報項目實施主體和保護管理責任人的具體情況,結合以往經費使用績效,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補助額度,按程式轉移支付(或分配)給各鎮、街。
  1.對審批同意項目的方案設計費原則上可給予全額補助;
  2.對審批同意項目的施工費補助標準如下:
  對區級及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搶修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在保護管理責任人已籌經費(自籌或獲得市級及市級以上的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原則上可給予全額補助;
  區級及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保養維護由其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原則上保護管理責任人自籌經費,在保護管理責任人已籌經費(自籌或獲得市級及市級以上的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未獲得區文物保護資金補助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工程項目,依法履行文物工程報批手續並經相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由保護管理責任人在保護工程正式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按程式向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補助申請,逾期不受理。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已批覆的設計方案、施工結算價、竣工圖及設計變更、簽證、驗收合格文書等結算證明材料後確定補助金額。
  第十五條 其他項目資金申請管理如下: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類項目按照《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需由區財政承擔的項目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區本級政府土地出讓計畫、文物保護規劃等編制具體項目預算列入區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
  (二)“文物保護監督”類項目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結合文物保護監督工作需求和區財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明細預算報區政府服務審核小組審核後列入區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
  (三)“對文物保護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類項目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根據所需獎勵單位和個人情況,制定具體獎勵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後將項目預算列入區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
  (四)“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類項目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根據本區文物保護的需要和存在難題,向社會公開徵集符合本區文物保護需要的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並對其進行補助。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的申請由各鎮、街文體中心統一受理,並於每年7月底向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單位科研項目申報,可直接向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六條 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區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的項目可實施情況和區本級財力情況編制年度區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經區人大審議並經區財政部門批覆後,由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出等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支付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結轉和結餘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項目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區文物保護資金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資金。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按項目申報程式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區財政部門依有關規定審核。
  第十九條 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補助,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的補助和對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後3個月內,由項目申報單位向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和績效管理,區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各鎮、街文物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經本單位初審的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文物保護資金使用人應自覺接受並配合區文物和財政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文物保護資金、五年內停止其申報區文物保護資金資格,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時報區公共信用管理系統等處理,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文物保護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文物保護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文物保護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浪費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取得區文物保護資金補助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不依法履行文物修繕保護責任的,導致文物坍塌損毀,或帶來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處理並列入失信名單。
第六章 區文物保護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文物保護資金的績效目標包括在土地開發前完成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提高文物管理使用單位(人)的積極性,確保文物安全;促進文物保護的科學科技發展。
  第二十四條 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各項目申報單位開展文物保護資金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及績效自評工作;區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計畫組織文物保護資金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及績效評價工作。區文物保護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資金使用人未按規定配合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區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3年12月1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廣州市南沙區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屬於什麼類型的檔案?
  答:本《管理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起草,報南沙區法制機構審查後公布實施,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二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定義和分類,《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答:2013年1月,《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印發實施,其中第八條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2014年,廣州市設立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2015年2月,市文物局和市財政局印發《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各區設立500萬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近年來,我區在開展文物保護工作中,常常面臨因為缺少資金,很多文物修繕工作難以開展的困境,為落實市文物局有關規定和切實做好我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在充分的研究和調研論證的前提下,起草本《管理辦法》。
  三、《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
  答:《管理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借鑑了《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其他行政區有關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南沙區本地實際情況和特色而制定。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管理辦法》共有七章二十六條。明確了南沙區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所需資金為本辦法是適用範圍,確定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實行專家評審、項目工事和績效評價工作機制和“統籌安排、分級負責、保障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資金使用原則。此外,對部門職責分工、資金使用範圍、資金申報審批、資金管理監督、資金績效管理、本辦法立法期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管理辦法》有哪些創新點?
  答:本《管理辦法》中資金適用範圍與《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保持一致,但在資金分配的側重上有所不同。首先,明確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向市級文物部門進行申請補助,強調本管理辦法重點對區級及以下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補助,有效保障了市文物保護專項基金難以覆蓋到不可移動文物;其次,在分配比例上,優先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搶修,對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維護,鼓勵各鎮、街主動擔負起應有責任,在自籌資金的基礎上,按總量控制原則和結合以往績效考評進行分配。最後,新增《廣州市南沙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資金補助申報指南》,對申報流程、分配原則、申報材料作了補充。
  六、《管理辦法》立法期限
  答: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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