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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進一步突出科研經費服務於人的創造性活動,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是指由區級財政安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用於組織實施各類區級科技計畫項目的經費。按照財政經費支持科研活動投入的先後順序,分為前資助、分期資助、後補助三類方式。具體支持方式在各項目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是指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並以競爭性和定向組織方式支持的各類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
第四條 管理原則
項目經費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項目任務書約定要求,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要求和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圍繞本區重點發展產業,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確定項目經費重點支持方向。
(二)放管結合,市場導向。堅持“放、管、服”相結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發揮市場對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增強科技創新活力和動力。
(三)公正公開,追蹤問效。強化經費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制定年度項目經費的支持方向和績效目標,組織編報項目經費的預算及決算,編報項目重大預算調整,並根據區財政部門預算批覆撥付項目經費。
(三)對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實行“雙監控”,實施項目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並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組織對相關科技違規和科研失信行為實施管理。
(四)對需退回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理追收,並報區財政部門。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其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共同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二)負責制定單位科研財務管理制度,研究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經費使用規定和支出標準,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三)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四)負責對本單位及合作單位的項目經費進行監管,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履行項目經費日常管理監督職責,按要求及時上繳需退回的項目經費。
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核並批覆年度財政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批財政經費年度重大預算調整,會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
(二)對預算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指導開展項目經費預算績效管理,根據需要對項目經費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三)將需退回的項目經費回收國庫。
第三章 經費支出類型和範圍
第八條 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業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三大類。
(一)設備費。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內容可包括:
1. 材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含相關的運輸、裝卸、整理費用等。
2. 測試化驗加工費。由於項目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所發生的費用。
3. 燃料動力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核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 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等費用。
5.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信、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6. 其他費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發生的與項目活動開展直接相關的其他業務費。
(三)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個人的諮詢費用等。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
(一)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原則。
1.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應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預算編制要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開展,體現經費預算對主要目標的支撐服務作用。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含)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2. 支出預算應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其中單位自籌資金部分可以只編制預算總支出金額,無需編制支出明細預算。
3.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審核。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經費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或資源整合能力,原則上分配項目經費最大份額。
(二)明細項目預算編制和使用要求。
1. 設備費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控制儀器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項目承擔單位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相關規定,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
2. 業務費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科研類差旅、會議支出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支出範圍、標準等,並簡化相關手續。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不納入“三公”經費、行政一般性支出統計及考核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3. 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並結合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建立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分配製度,合理確定相關人員的開支標準。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中列支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4. 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核定。對於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的預算制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60%核定。經核定後,間接費用按預算總額控制管理。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規範使用間接費用。項目承擔單位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不得截留、挪用、擠占。績效支出只能用於項目組成員,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在間接費用中列支的績效支出以及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發放的獎勵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科研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分配。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預算評審
項目經費預算評審與項目立項評審合併開展。預算評審應堅持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重點對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撥付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及需求情況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並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前資助項目經費或分期資助項目的前資助項目經費按計畫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有合作單位參與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任務書及相關協定,並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轉撥合作單位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轉撥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
對於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機構與廣州市高校或科研機構聯合承擔的區科技計畫項目,可按照科研任務相應比例將財政資金跨境撥付至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機構使用。對後補助項目經費或分期資助項目的後補助項目經費,完成經中期檢查合格或驗收通過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撥付下一階段款項。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的項目經費應分別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二)項目經費原則上應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項目申報指南發布日至項目實施期結束日,以及項目實施期結束日後應付未付或預計發生的,與項目相關的必須支出費用,經項目承擔單位確認後,在驗收財務相關資料中予以披露。
(三)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本單位科研規律和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各類直接費用支出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差旅會議與國際合作交流費、專家諮詢費的開支範圍、標準等,並簡化相關手續。
(四)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應嚴格執行經費支出管理制度。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設備、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直接人力資源成本等支出,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結算。
(五)項目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
(七)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對於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對要求在極短時間內完成既定任務的應急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費支出程式,防止出現經費管理一刀切。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預算調整
項目實施中,在項目財政經費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應按照以下調整範圍和許可權,履行相關程式:
(一)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整,或者由於合作單位變化發生預算調整的,應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合作協定後,由項目承擔單位據實核准,並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設備費預算調整的,應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合作單位據實核准。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和調整。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決算
項目實施期結束,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自行委託聘請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專項資金審計。其中,對區財政經費支持總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項目,不再要求第三方出具專項資金審計報告,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項目承擔單位對經費決算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終止、驗收不通過、結題的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項資金審計,確定結餘資金。對未撥付區財政經費或已全額退回區財政經費的項目,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再組織專項資金審計。
審計報告必須符合註冊會計師協會相關執業管理規範。
第十七條 結餘資金管理
(一)驗收項目。驗收通過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
結題、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項目驗收結果通知書》負責退回全部結餘資金。
(二)終止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主動終止申請或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強制終止項目發出《項目擬終止通知書》後,擬終止項目停止新增財政資金支出。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終止通知書》要求,負責退回全部結餘資金。
(三)對不具備審計條件或不配合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審計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退回全部已下達的項目財政資金。
(四)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驗收結果通知書》或《項目終止通知書》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財政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經費;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經費;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經費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二十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並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對項目承擔單位等責任主體的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經費安全。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經費管理職責、遵守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存在第十八條有關情形,且不配合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視情節輕重將採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等參與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行為,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科研誠信記錄,並作為項目立項及經費安排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參與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行為,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記錄。信用記錄作為項目立項及經費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費管理、監督和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收到的投訴舉報依法開展調查,並按相關規定及權責依法查處或向有關部門移交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經費預算審核下達,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評審等環節,會計師事務所、評審專家等在審計和評審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相關規定及權責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以後補助方式支持的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以下達財政資金視為確定給予補助支持。後補助資金及分期資助後補助資金由使用單位按照科研活動需要自主統籌管理使用(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補助資金下達前,項目承擔單位存在註銷、遷出、歇業、吊銷、破產等情形的,補助資金不予撥付;存在資金賬戶異常、不具備資金撥付條件等情況的,暫緩撥付補助資金,超過預算當年的,原則上不再撥付補助資金,不再給予補助支持。發現在申報補助資金中存在違法、欺騙等情況的,收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對未撥付的財政資金不予撥付。
第二十九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經費配套要求支持的項目經費,應進行獨立核算。原則上,以項目承擔單位與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任務書作為項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據,不再簽訂新的任務書;以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考核結果,不再另行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級處理情況辦理項目調整、取消或追回區級配套資金等事項。
第三十條 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應分別進行單獨核算,並按照資金來源渠道相對應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後驗收的項目可適用本辦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8月15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3〕2號)等有關規定,遵循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突出科研經費服務於人的創造性活動,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進一步最佳化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3〕2號)等。
三、制定目的
《辦法》的出台將規範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進一步突出科研經費服務於人的創造性活動,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七個章節三十一條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四條,共四條。內容包括本《辦法》制定的背景、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定義和分類、適用的範圍、管理原則等總括性概述。
第二章 各方職責,包括第五條至第七條,共三條。主要明確區科技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區財政部門的各方職責。
第三章 項目經費支出範圍,包括第八條至第十條,共三條。主要涉及項目經費支出範圍分類、直接費用分類及支出範圍、間接費用支出範圍等內容。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包括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共七條。主要涉及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原則和要求、預算評審、經費撥付、經費使用管理、預算調整、經費決算、結餘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包括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六條,共九條。主要涉及經費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的行為、資金監督要求、市科技局監督檢查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經費監督管理要求、違規處理、誠信管理要求、投訴舉報處理、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等內容。
第六章 其他,包括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共四條。主要明確以後補助方式、上級科技部門科技項目經費配套方式支持的項目經費管理要求,以及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則,包括第三十一條,共一條。主要明確本《辦法》的實施期限和適用等內容。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前已立項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