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試行檔案,

發布通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科學有效的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工作體系,提高省級財政科研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水平,推動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現將《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6月21日

試行檔案

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有效的廣東省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工作體系,提高省級財政科研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水平,充分發揮科技評價“指揮棒”作用,引導和識別高質量科技成果,推動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支撐我省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2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籌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1〕34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運用科學的方法、合理的標準、規範的程式,對省級科技計畫的決策部署、組織管理、成果產出、創新質量和貢獻等開展的事中、事後績效評價活動。
前款所稱的省級科技計畫,是指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安排,通過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及其它科學技術活動。
省級科技計畫涉及的省級財政資金是指省科技廳作為主管部門的“戰略領域”及其“財政事權”項下的全部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堅持系統觀念、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部門聯動,減負賦能。貫通科技創新戰略部署到具體科研項目的預算管理鏈條,整合科技計畫績效評價與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統一評價工作流程和標準,減少評價頻次,互認評價結果,提高創新效能。
(二)聚焦核心,注重實效。堅持科技創新“四個面向”,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核心的評價導向,聚焦省級科技計畫設立目標,綜合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元價值,提高創新質量。
(三)分層分類,多方參與。根據評價對象和科研活動類型,把握科研漸進性和成果階段性特點開展分層分類績效評價,增強評價指標的導向性、系統性和融合性,創新評價方法;集聚粵港澳大灣區創新資源,構建多主體參與的科技評價共同體,營造創新生態。
(四)多維運用,服務創新。推動評價結果在政策制定、資源配置、激勵約束、成果轉化等方面的綜合運用,進一步引導和識別高質量成果產出,發揮績效評價在構建全過程創新生態鏈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四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根據評價對象分為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科技專項績效評價、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等三個層級。
(一)科技項目績效評價,指對省級科技計畫單個項目進行的關鍵節點評價、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即驗收結題)、後評價等評價活動,涉及的省級財政資金對應科技項目立項後下達的項目資金。
(二)科技專項績效評價,指對省級科技計畫各專項進行的分類評價,涉及的省級財政資金對應省科技廳作為主管部門的具體“財政事權”或“政策任務”項下的資金。
(三)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指對省級科技計畫進行的整體評價,涉及的省級財政資金對應省科技廳作為主管部門的“戰略領域”下的全部專項資金。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制度規範、建立健全評價工作機制、構建評價指標體系。
省科技廳負責開展科技項目績效評價,負責開展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中的部門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單位自評工作;省財政廳負責開展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中的財政評價工作,指導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省級科技計畫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組織項目負責人開展單位自評工作;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單位自評工作,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配合開展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按照不同評價對象層級確定評價框架。
第七條 科技項目績效評價旨在引導和識別高質量成果產出,聚焦核心研發任務和創新點實現情況,根據科技項目類型和執行階段確定評價框架,實行全周期績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科技項目關鍵節點評價。重點關注基礎條件保障情況、研發任務分解和落實情況、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以及階段性成果產出情況等。
(二)科技項目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重點關注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項目產出和標誌性成果“五元”價值。
(三)科技項目後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化情況、結餘經費使用情況和“五元”價值的持續性影響等。
第八條 科技專項績效評價旨在通過考察科技專項實施情況,推動全過程創新生態鏈各鏈條之間的銜接與融合,聚焦專項定位及核心目標實現情況,根據科技專項特點和執行階段確定評價框架內容。重點關注科技專項設立、績效目標設定、資金投入、資金管理、組織管理、成果產出、標誌性成果“五元”價值、滿意度等。
第九條 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旨在通過剖析省級科技計畫整體實施情況,發揮省級科技計畫在建設更高水平科技創新強省方面的引領作用,聚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總體目標實現情況,根據省級科技計畫體系設定和階段背景確定評價框架內容,重點關注省級科技計畫設立、績效目標設定、資金決策、資金管理、組織管理、標誌性成果產出、創新體系建設、創新生態鏈構建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十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按照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類、技術和產品開發類、套用示範類、平台基地建設類等不同科研活動類型確定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類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提升全社會科學認知能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發現和培養人才,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二條 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套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第十三條 套用示範類以規模化套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科技成果的集成性、先進性、經濟實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 平台基地建設類根據平台基地的類型和戰略定位,重點評價其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滿足國家和廣東重大戰略需求的能力、產業核心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能力、成果轉化能力、企業孵化育成能力、對產業技術進步貢獻、科技創新服務和條件資源支撐保障能力等。
第十五條 柔性引才項目、引才引智活動、科技交流活動、科研機構穩定性支持等非項目制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突出引才引智成效、科技交流活動的持續性影響以及科研機構的穩定發展。科普、軟科學等項目制科技計畫,突出科學與社會之間的聯繫、科技惠民實效和為科學決策提供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三章 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六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按照“科技項目——科技專項——科技計畫整體”設定三套指標體系,指標設定應當體現以下特點:
(一)導向性。指標體系應當緊跟科技評價改革要求,體現科技創新“四個面向”,突出標誌性成果質量和“五元”價值,反映科技創新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實質作用。
(二)系統性。指標體系應當與省科技廳主責主業銜接,全面覆蓋省科技廳主管的省級財政科研資金,逐層分解科技規劃、政策任務的目標,實現項目成果產出、專項目標達成、整體創新效能提升的有機統一。
(三)融合性。指標體系應當在總體框架上符合財政資金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的共性要求,包括“決策”“過程”“產出”“效益”四個方面,在具體指標上體現科研活動和科技創新治理的特點。
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的具體指標應當根據評價目的、評價對象特點和實施階段綜合選取,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科學合理反映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注重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同時在權重設定上體現指標的重要性程度;
(二)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
(三)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採集、可獲得;
(四)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第十八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不預設指標權重,根據評價目的、評價對象、實施階段和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權重,原則上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的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根據科研漸進性和成果階段性特點,實施期間的評價應當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應當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在科技項目和科技專項績效評價中加大“標誌性成果質量”和“‘五元’價值”等指標的權重,在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中加大“創新體系建設”和“創新生態鏈構建”等指標的權重。
第十九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標準包含計畫標準、歷史標準、行業標準、市場標準、其他標準等。
(一)計畫標準。以預先設定的績效目標作為評價標準。
(二)歷史標準。以過往時期省級科技計畫實施成效作為評價標準。
(三)行業標準。以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同行先進水平作為評價標準。
(四)市場標準。以成果轉化套用潛力、成效和前景作為評價標準。
(五)其他標準。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確認的其他標準。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綜合運用同行評議、標桿管理、用戶評價、代表作評價、技術就緒度評價、文獻計量評價、高質量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雙盲測試、動態評估、德爾菲、模糊評價、回溯分析等方法。
對基礎研究類項目可以開展長周期評價,如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的給予持續支持。探索開展非共識評價,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有價值、有實效的探索給予肯定。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關鍵節點績效評價結果為通過、不通過;科技項目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為通過、結題和終止;科技項目後評價結果根據具體評價目的另行確定。
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定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部署、大事要事保障清單及省級科技計畫管理需要,整合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聯合制定中長期績效評價工作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前確定下一年度績效評價任務清單,明確評價目的、主體、對象和範圍。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年度績效評價任務清單共同組織實施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原則上不開展未納入任務清單的績效評價活動。
加強科技項目、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的有效銜接,統籌績效評價時間節點,充分利用項目自評材料減少填報表格。實施周期未滿一年的科技專項,原則上不納入評價範圍。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績效評價流程按照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相關管理制度執行,由省科技廳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具體開展。科技項目績效評價質量控制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通過年度績效評價任務清單,確定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具體評價任務的主導方,共同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具體評價活動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確定績效評價任務,明確評價目的、主體、對象和範圍;
(二)遴選第三方評價機構,組建評價諮詢專家組;
(三)制訂績效評價實施方案,確定評價指標;
(四)開展單位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五)實施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六)審核評價報告,確認評價結果;
(七)推動落實整改;
(八)匯交績效評價工作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支持和鼓勵第三方評價機構廣泛參與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通過專業培訓、業務研討等方式,培育一批符合省級財政績效評價資格標準、熟悉科技創新治理的第三方評價機構。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建立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諮詢專家庫,入庫專家應當符合省科技諮詢專家庫入庫條件,熟悉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科研管理、科技評價,包括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績效專家、科技評價專家、投資專家以及其他有關專家。鼓勵吸納來自科技領軍企業、港澳地區高水平專家入庫。
第三方評價機構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在實施評價前根據評價任務需要,在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諮詢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諮詢專家組,擇優選擇專家組組長(主評人)。專家組應當嚴格遵守誠信要求和迴避規定,開展負責任的評價。
第二十七條 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應當注重引入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用戶、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科技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等主體參與,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促進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在遴選第三方評價機構、組建評價諮詢專家組、制定評價實施方案及評價指標、形成評價報告等關鍵節點實施質量控制,確保績效評價的規範性、專業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 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實施評價質量控制,並對評價結果予以互認。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對在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省科技廳牽頭落實整改,明確責任主體,確保整改到位,防範財政科研資金使用重大風險,保障省級科技計畫順利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本項目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按有關規定可採取終止項目、收回或追回財政資金、扣減後續項目經費安排、實施失信懲戒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智慧型分析等技術手段開展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最佳化省級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建設,加強評價基礎信息數據的採集、分析和運用,落實材料“一次報送”制度;加強跨部門數據分析利用,提高績效評價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挖掘智慧財產權數據、行業監測數據、產業研究數據等具有公信力的社會第三方數據,拓寬評價視角和維度。
第三十二條 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第三方評價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諮詢專家等主體在參與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科技計畫管理和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進行追究。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根據《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2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粵科規範字〔2020〕2號)等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運用。
(一)科技項目關鍵節點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撥款、整改、終止和誠信管理的關鍵依據。
(二)科技項目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撥款和誠信管理的關鍵依據;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發團隊進行考核激勵和後續科研方向謀劃的參考;作為科研機構評估、科技人才評價、科技獎勵的參考;作為投融資機構決策的參考。
(三)科技項目後評價結果作為科技部門持續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後續科研方向謀劃、投融資機構決策的參考。
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是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的重要支撐。
第三十四條 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省委省政府科技戰略部署的參考;作為省財政廳最佳化預算安排和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的依據;作為省科技廳在推進機制改革、最佳化立項布局、改進預算編制、完善項目管理、考評專業機構等方面的參考;作為投融資機構決策的參考。
落實科技專項和科技計畫整體績效評價與資金安排相掛鈎的機制,具體參考《廣東省省直部門財政預算安排“四掛鈎”辦法》(粵財預〔2020〕102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項目執行存在違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採取暫停財政資金撥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財政資金、禁止相關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等措施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省級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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