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科技計畫信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於2014年9月5 日發布用於指導科技信用推進工作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科技計畫信用的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科技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我省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確保科技資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具體包括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 科技計畫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廳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和參與省科技計畫項目中遵守正式承諾、履行約定義務、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能力和表現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並以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

第四條 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工作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應以事實為依據,對不同信用管理對象的科技活動客觀公正地記錄。
2.科學系統,合理有效。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既要符合評價對象的特點,又要兼顧不同評價對象在科技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確保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的科學有效。
3.尊重規律,鼓勵創新。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應充分尊重科技活動自身規律,圍繞科技創新,與時俱進,推動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機制的動態發展。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工作,根據本辦法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及相關實施細則,規範不同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各個環節中的工作職責和標準;記錄評價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並對不良信用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處理相關責任主體在信用信息徵集、記錄、評價等過程中提出的申訴。
第六條 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的對象,包括省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估評審專家、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受省科技廳委託承擔科技管理服務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
第二章 信用徵信環節及內容
第七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信用徵信環節應貫穿於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在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績效評價等環節中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1.申報與受理。對按照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進行項目申報、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審核、推薦和受理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2.評審與立項。對項目立項(預算)評審、契約(任務書)簽訂和管理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3.實施與管理。對項目組織開展、項目日常跟蹤管理、重點項目監督檢查等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4.結題與驗收。對財務驗收和項目驗收中契約(任務書)目標實現的信用情況,以及結題與驗收工作組織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5.績效評價。對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的信用情況,以及績效評價工作組織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6.其他。對省科技計畫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他信用情況,以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八條 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的基礎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對象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基本信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和與科技計畫任務相關的信息,如所參與科技計畫任務的類型、名稱、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參與方式等。
良好行為記錄指相關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履行承諾義務、遵守科技管理規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範,如期圓滿完成其正式承諾內容的守信行為。
不良行為記錄包括:
(一) 失信行為,指相關責任主體主觀故意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可分為科研失信行為和管理失信行為。
1.科研失信行為指違反科技界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和科研道德規範的行為,如在有關人員教育背景、研究履歷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偽造或不按規定移交相關檔案等。
2.管理失信行為指違反科技管理規章制度要求的行為,如瞞報或謊報重大事件,惡意串通、行賄、索賄受賄,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技經費,未經批准擅自調整科技計畫任務且造成嚴重後果,以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等。
(二) 組織實施過失,指由於科技計畫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預測嚴重失誤、風險估計不足、監管不嚴、執行不力、措施不當、不盡責等,而造成科技計畫項目沒有順利實施,未取得預期效果;情節嚴重者導致科技計畫項目被撤銷、驗收未通過的行為。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科技計畫項目信用徵信內容、管理依據、管理對象及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流程,在充分遵循科研工作規律和信用管理屬性的基礎上,制定省科技計畫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徵集到的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信息,依據信用評價標準,按照信用評價等級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科技信用進行累計評價,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嚴重失信五個級別,分別用AAA、AA、A、B、C表示。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管理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建立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資料庫,對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評級進行信息化管理,作為省科技計畫項目立項和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管理方式如下:
1.信用評級為優秀的(AAA級),省科技廳予以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同時省科技廳在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立項、管理和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2.信用評級為良好的(AA級),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省科技廳在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立項、管理和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3.信用評級為一般的(A級),給予其承擔及參與省科技計畫任務的資格。
4.信用評級為較差的(B級),採取通報批評和取消其承擔及參與省科技計畫任務資格2年的方式進行處理,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後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5.信用評級為嚴重失信的(C級),責任主體為機構的,省科技廳取消其相關資格5年,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後才能恢復相關資格;責任主體為個人的,取消其承擔及參與省科技計畫任務資格5年。
第十三條 省科技計畫信用管理相關責任主體應配合省科技廳進行信用信息徵集、記錄、調查、告知及維護等工作,對信用信息記錄、評級有異議的,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相關程式提出申述。科技信用信息根據相關規定向相關責任主體公開或依申請公開。
第十四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參與者有權監督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及時發現、報告不良信用信息,協助省科技廳開展信用信息徵集、記錄、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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