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 號)《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 271 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於2023年10月3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結合《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套用實踐,我廳修訂形成了《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線上提交、電子郵件發至:,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171號科技信息大樓監督處。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聯繫人及電話:季大琴,參考連結。
  
2023年10月31日

徵求意見稿

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 號)《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 271 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研誠信管理定義】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本省科研活動事項的科研活動單位、科研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在科學研究和相關活動全流程活動中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開展科研誠信監督、信息記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等情況的管理。本辦法所稱科研活動單位,即具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
第三條【遵循原則】科研誠信管理遵循依法合規、明確責任、獎懲結合、寬嚴相濟、強化監督、共享共治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職責分工-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負責科研誠信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統籌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工作;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套用;做好科研失信行為數據的信息匯集、匯交報送、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五條【職責分工-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承諾、審核管理,指導本行業、本領域責任主體開展科研失信行為查處工作,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通報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省社科聯負責我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六條【職責分工-各地科技主管部門】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通報相關情況,發揮承上啟下作用,組織本級以及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七條【責任主體】參與本省科研活動事項的科研活動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科研作風學風強化、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完善內部制度建設,規範管理,防止科研失信行為,加強自我監督,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誠信承諾,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第三章 失信行為
第八條【失信行為類型-科研活動單位】科研活動單位的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二)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三)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科研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研活動管理契約約定的主要義務;
(五)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六)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八)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資金;
(九)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研活動;
(十)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或未按審查限定的範圍執行;
(十一)違反科研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九條【失信行為類型-科研人員】科研人員的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採取造假、賄賂、利益交換、串通、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資格、驗收結題認證;
(二)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項目申請書,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買賣實驗研究數據,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研究過程、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四)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五)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直接生成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等材料;
(六)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七)超許可權調整科研任務或預算安排,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導致嚴重偏離契約(任務)目標;
(八)科研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
(九)承擔科技計畫項目、科技人才計畫等,不遵守契約書(任
務書)約定;
(十)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套取、轉移、挪用科研資金,謀取私利;
(十一)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二)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有“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十三)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等行為;
(十四)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檔案等;
(十五)違反科研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十條【失信行為類型-諮詢評審專家】諮詢評審專家的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採取弄虛作假、賄賂、利益交換、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等專家資格;
(二)違反迴避制度;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四)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利用諮詢評審等專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七)抄襲、剽竊諮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八)違反科研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九)其他未認真履行諮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諮詢評審評估規則等情形。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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