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加強基礎研究的部署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加強和規範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組織實施與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東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科教〔2020〕150號)等有關規定,並結合聯合基金管理特點,制定的實施細則。

該細則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於2023年7月發布,對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作出了規範。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組織實施與管理,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體系,現將《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省科技廳
2023年7月6日

全文內容

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加強基礎研究的部署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加強和規範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組織實施與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東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科教〔2020〕150號)等有關規定,並結合聯合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聯合基金是指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與聯合資助方共同設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學技術領域內開展基礎研究的基金。
聯合資助方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等。
第三條 聯合基金旨在發揮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全社會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推動開放合作、集聚創新資源、培養人才團隊,促進基礎科學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支撐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升廣東原始創新能力。
第四條 聯合基金的設立與組織實施遵循統籌布局、協調平衡,聚焦前沿、原始創新,需求牽引、突破瓶頸,交叉融合、開放合作,多元投入、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聯合基金的資金來源於省科技廳和聯合資助方出資。
第六條 聯合基金是省基金的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運行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由省基金委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設定
第七條 省科技廳是聯合基金的統籌管理機構,負責牽頭研究決定合作協定、資金預算等重要事項,指導協調省基金委做好聯合基金的運行和管理。
第八條 省基金委是聯合基金的專業化管理機構,受省科技廳委託負責聯合基金的具體運行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資金管理、計畫制定、指南編制、申報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監督評估、結題驗收等。
第九條 聯合資助方是聯合基金的投入主體之一,可提出資金用途,參與制定聯合基金戰略規劃、年度計畫,提出項目指南建議。通過聯合基金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分享研究成果,推動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條 建立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和聯合資助方共同參與的聯合基金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聯合基金年度工作計畫、申報指南、資助計畫等重大事項。
第三章 聯合基金設立
第十一條 聯合基金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經聯合資助方提出意向、多方溝通協商、共同簽訂協定等流程設立。
第十二條 聯合基金可由聯合資助方申請者向省科技廳或省基金委提出設立意向。省科技廳也可根據國家和省發展戰略需求,邀請並確定聯合資助方,共同設立聯合基金。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與聯合資助方應在充分協商基礎上,就聯合基金設立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度、出資期限、資金用途、支持領域、項目設定、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等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聯合資助方三方應共同簽署聯合基金組織實施協定書,作為聯合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據。協定書應該明確資金投入的期限和金額,協定到期後經協商一致可續簽。
第十五條 聯合基金組織實施協定書在實施期內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的,應由簽訂協定的三方共同商議決定。
聯合基金協定終止後,由省基金委負責組織資金清算,結餘資金原則上繼續統籌用於資助其他聯合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根據聯合資助方的性質,聯合基金分為以下類型:區域聯合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其他聯合基金等。
(一)區域聯合基金,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與政府部門共同設立,聚焦區域的經濟、社會、科技發展需求,主要支持圍繞重點產業技術領域和方向等開展基礎研究。
(二)企業聯合基金,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與企業共同設立,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主要支持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發展中亟待布局解決的關鍵科學問題及技術難點開展基礎研究。
(三)其他聯合基金,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與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等共同設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學技術領域內開展基礎研究。
聯合基金可根據發展需求,調整、增設基金類型,最佳化資助體系。
第十七條 聯合基金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
聯合資助方為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聯合資助方協定總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含)且年均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含)的,可設定獨立聯合基金並予以冠名;年均出資規模小於500萬元的,可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按照擬布局支持的重點領域統籌歸類設定。
第十八條 聯合資助方為政府部門的,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原則上按照1:3的比例出資。
聯合資助方為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的,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原則上按照不超過1:3的比例出資。鼓勵聯合資助方單獨出資。
企業出資設立聯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國家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相應稅收政策優惠。鼓勵相同、相近行業領域的多家企業共同出資設立聯合基金。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聯合資助方按照聯合基金組織實施協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省基金委,納入省基金委基金專用賬戶管理。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一次核定資助總額,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聯合基金當年度各類別項目經費分配可根據申報情況適當調劑,年度結餘經費可用於資助下一年度該聯合基金項目。
第二十條 聯合基金的資金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項目資助、基金組織實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每年可從聯合資助方當年投入資金(不含省級財政資金)中按3~5%提取組織實施和管理費,或由聯合資助方將同等額度的費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體額度及付款方式協商確定。
聯合基金的資金管理參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聯合資助協定有關約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與聯合資助方共同商定聯合基金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資金配置須綜合考慮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及聯合資助方需求,採取競爭擇優資助。
區域聯合基金面向全省開放申報的項目資金占比不低於聯合基金項目資金總額的40%。
第二十二條 聯合資助方根據協定規定的重點資助範圍並結合區域、行業創新發展需求,可提出聯合基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建議,但不得為特定主體定向設題。省基金委根據協定及聯合資助方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建議,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按程式報省科技廳審定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三條 省基金委按照省基金項目評審及管理等規定,根據聯合基金協定書及項目申報指南有關要求負責組織項目申請,並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按程式組織專家評審,在充分競爭基礎上擇優遴選。
第二十四條 省基金委根據年度資助計畫和評審結果提出資助項目建議,經省科技廳、省基金委和聯合資助方聯席工作會議審議,報省科技廳審定後,按程式予以公示、立項。
第二十五條 省基金委按有關規定對聯合基金立項項目的任務書籤訂、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科研誠信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基金委、聯合資助方共同推進成果轉化,聯合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專著、論文、軟體、標準、重要報告、專利、資料庫、標本庫等,應當註明獲得“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英文: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項目批准號)”資助或作有關說明。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按照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成果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基金委定期將項目進展、智慧財產權、重大變更、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聯合資助方報告,聽取意見建議。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省基金委應當按照省基金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對聯合基金的申報指南、擬立項項目、結題驗收情況等信息進行公開。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聯合資助方對聯合基金的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執行省科技計畫項目有關迴避與保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科技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聯合基金的監督評估與誠信管理參照廣東省科技計畫監督評估與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必要時,經協商按程式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聯合基金是指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與聯合資助方共同設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學技術領域內開展基礎研究的基金。聯合資助方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等。
聯合基金的資金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項目資助、基金組織實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每年可從聯合資助方當年投入資金(不含省級財政資金)中按3%~5%提取組織實施和管理費,或由聯合資助方將同等額度的費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體額度及付款方式協商確定。
《實施細則》規定,聯合基金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聯合資助方為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聯合資助方協定總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含)且年均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含)的,可設定獨立聯合基金並予以冠名;年均出資規模小於500萬元的,可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按照擬布局支持的重點領域統籌歸類設定。
聯合資助方為政府部門的,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原則上按照1:3的比例出資。聯合資助方為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的,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原則上按照不超過1:3的比例出資。鼓勵聯合資助方單獨出資。企業出資設立聯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國家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相應稅收政策優惠。鼓勵相同、相近行業領域的多家企業共同出資設立聯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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