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改進科研經費管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鼓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出更大貢獻,支撐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強省建設,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意見。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4月2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2年4月27日
  • 發文字號:粵府辦〔2022〕14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粵府辦〔202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改進科研經費管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鼓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出更大貢獻,支撐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強省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併預算編制科目,科研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科目統一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三大類。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及儀器設備的租賃、現有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或勞務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省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重點審核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不納入預算評審內容範圍。(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省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推進科研經費包乾制試點。在人才類、基礎研究類、軟科學研究類等定額資助的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乾制試點,不再編制明細費用科目預算,實行經費使用“負面清單”管理。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選擇部分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乾制試點。(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四)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各部門應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資金支出進度等,建立項目經費分類撥付機制,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並及時撥付資金。除已有明確規定的科研項目外,首筆資金撥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負責落實)
  (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項目經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暢通經費到賬信息反饋渠道。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項目立項、資金下達後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科研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完善內部溝通反饋機制,確保項目負責人等科研人員能及時掌握省級財政經費撥付到賬情況,保障科研活動順利開展。(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七)最佳化結餘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餘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主動公開,接受監督,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備。(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八)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核定,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省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九)實施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在省屬科研院所、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等科研機構中開展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允許試點單位從財政安排用於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的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擴大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範圍。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的列支標準應結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省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確定)、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或核定。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在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中列支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納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在間接費用中列支的績效支出以及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發放的獎勵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借鑑對全時全職承擔我省重點領域研發計畫的高層次科研人才實施年薪制的經驗,探索對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國家和省實驗室領軍人才、高校重點學科帶頭人實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各單位要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獎勵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人才引進與培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省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三)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科研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並加強對科研財務助理的培訓,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經費報銷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方式充實科研財務助理隊伍。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四)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乾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五)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科研經費報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科研、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一體化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經費管理效率和報銷便利化程度,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國家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化推廣範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位化、無紙化。(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等負責落實)
  (十六)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時,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作為結題依據,項目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財務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抽查,並及時公開通報抽查結果。(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七)最佳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精簡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省財政廳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省財政廳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政策法規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八)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費等業務費支出管理。科研人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業務經費,應與行政管理費用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不納入“三公”經費、行政一般性支出統計及考核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單位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九)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建立創新創業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最佳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管理使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戰略科技力量、創新載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助力全省初創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後備力量。鼓勵企業通過公益性捐贈、共同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等方式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圍繞行業需求和產業技術重點科學問題進行突破,推動特定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培育面向產業需求的前沿研究人才,提升產業核心關鍵技術水平,促進研究成果與產業對接轉化。(省財政廳、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負責落實)
  (二十)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需求、前沿科技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後採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省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鼓勵新型研發機構採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最佳化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方式,推進分類管理,擇優給予新型研發機構穩定財政資金支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套用。(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指導)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二)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三)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科研經費合理規範使用。加快科研誠信建設,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專家、諮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各類主體在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和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明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免於追究責任事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省審計廳、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七、組織實施
  (二十四)及時清理修訂相關規定。各有關部門要聚焦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落地“最後一公里”,加快清理修訂與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不符的部門規定和辦法,最佳化改進財政預算決算管理、科技業務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等信息系統功能,科技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提高服務意識,最佳化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全面釐清內部管理權責邊界,分類分項制定權責清單,確保科研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五)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入口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要加大對科研人員、科研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省科技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改革落地見效。要適時對有關試點政策舉措進行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省財政廳、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省財政廳、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儘快修訂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市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27日

內容解讀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解讀
  一、我省出台《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我省堅持把科技創新作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隨著財政科技經費的快速增長,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經費,更好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愈發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落實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員不合理負擔。2021年8月6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共提出25條政策,主要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等7個方面對現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作出改革完善。為對標國務院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適應我省實際的科研經費管理政策,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我省研究出台了《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具體在哪幾個方面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
  《實施意見》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本著應放盡放的原則,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
  一是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預算科目從十項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3項,不需再編制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具體費用預算。精簡費用測算說明。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事無巨細”逐項列明。
  二是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下放設備費和間接費用調劑權,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自主據實安排。
  三是擴大“包乾制”試點範圍。在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傑青項目實施科研經費“包乾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人才類、基礎研究類、軟科學研究類中部分實行定額自主的科研項目納入“包乾制”試點範圍。同時探索將經費“包乾制”從項目層面擴大到科研機構層面,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科研經費“包乾制”試點。
  四是擴大結餘資金留用自主權。在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其他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的基礎上,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的科研項目需求,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結餘資金使用進度。
  三、《實施意見》在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實施意見》以人為本,進一步加大對科研人員的創新激勵,不斷激發科研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一是提高間接費用比例。《實施意見》明確不再分級設定比例,統一提高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至不超過3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進一步提高至不超過60%。間接費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
  二是開展穩定性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允許部分試點單位在財政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的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
  三是擴大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範圍。允許將科研輔助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
  四是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允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等可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或核定。
  四、《實施意見》在科研經費撥付環節上有哪些最佳化?
  《實施意見》在完善撥付流程、明確撥付時限、壓實撥付責任上做出最佳化,有效提高科研經費撥付效率。
  一是建立項目經費分類撥付機制。根據不同科研項目的資金需求、支出進度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首筆撥付資金比例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
  二是建立科研經費預撥機制。允許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項目經費,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三是明確科研資金撥付時限。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四是建立科研經費到賬反饋機制。項目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項目立項、資金下達後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告知項目負責人,確保科研活動順利開展。
  五、《實施意見》在減輕科研人員負擔方面有哪些舉措?
  《實施意見》聚焦經費報銷中存在的問題對症下藥,從4個方面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一是全面落實科研助理制度。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方式充實科研財務助理隊伍,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二是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允許科研活動所需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乾制。
  三是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科研、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一體化信息平台,讓科研人員少跑路,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四是簡化驗收結題財務管理。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時,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項目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財務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探索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
  六、《實施意見》在對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鬆綁的同時,如何實現有效監管?
  《實施意見》通過聯合監管、強化主體責任和結果套用等方式,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
  一是加強聯動監管。強調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創新監管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提高監管效率。
  二是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科研經費合理規範使用,
  三是強化監管結果套用。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將科研經費使用情況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七、《實施意見》如何做好政策的落地實施?
  為推動新舊政策無縫銜接,《實施意見》從幾個方面明確具體要求。
  一是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包括我省此前已印發實施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等系列改革政策,確保政策措施的統一。
  二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在宣傳方式上實現傳統和創新相結合,通過報刊、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培訓上要實現專題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確保科研人員、財務人員、審計人員充分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強化督促指導。《實施意見》在多方面都作出新的突破,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加強業務跟蹤指導,並進一步細化政策舉措,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確保改革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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