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體系
1.繼續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有力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全省經濟發達地區(參照省財政補助範圍執行,下同),其他各地級市市轄區,適齡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以下稱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要達到當地普通適齡兒童少年水平;其餘地區的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要逐年提高,力爭到2012年達到97%。積極創造條件,多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症、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等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區2012年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60%以上。
2.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為殘疾學生就業和繼續深造創造條件。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特殊教育學校和其他地區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需要舉辦殘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拓寬專業設定,擴大招生規模;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3.加快推進殘疾人高等教育發展,全面提高殘疾人教育水平。普通高校要落實國家招收殘疾考生有關政策,依據有關規定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專業)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擴大招生規模,拓寬專業設定,提高辦學層次。各地要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滿足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大力開展面向成年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培訓,提高殘疾人的就業和創業能力。以就業為導向,鼓勵和扶持各類特殊教育學校(院)、職業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積極開展掃除殘疾青壯年文盲工作。
5.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為殘疾兒童康復提供最佳機會。逐年提高全省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和康復的比例,滿足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全省經濟發達地區,其他各地級市市轄區,要積極舉辦0-3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教育和康復訓練機構。
特殊教育
6.大力推進標準化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到2012年,每個地級以上市應建有相當規模的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使其成為當地特殊教育的實驗基地、指導中心、培訓中心和教學研究中心;力爭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區)建有綜合性、符合國家標準的特殊教育學校;30萬人口以下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建設特殊教育學校或在普通中國小設定特教班。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地級以上市要建設集教育、康復、養護於一體的重度殘疾兒童教養學校,各學校應具備容納200名以上重度殘疾兒童就學的規模;其他地區要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重度殘疾兒童教養班,每校能夠容納30名以上重度殘疾兒童就學,重點解決重度肢體殘疾、中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在福利院、安(托)養院等集中安置殘疾兒童的機構要開設特殊義務教育課程。
7.加快殘疾人中、高等職業教育基地建設,創建全國特殊教育品牌。辦好廣東培英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創辦華南殘疾人職業技術學院。進一步辦好廣州中醫藥大學、廣州大學市政技術學院盲人、聾人特殊教育大專班。
8.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的教育、民政、衛生部門和殘聯要加強協作,採取多種形式舉辦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機構、重度殘疾兒童教養機構。面向殘疾兒童的康復幼稚園,要參照規範化幼稚園標準和殘疾兒童康復需要合理配置資源。鼓勵普通幼稚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學前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學習。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特教機構。
9.特殊教育學校要在開足開好勞動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的同時,開設符合學生特點、適應當地需要的職業課程。加強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課程建設,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促進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共建共享,做好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
服務體系
10.所有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進一步建立健全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領導,隨班就讀工作指導中心具體指導,特殊教育學校積極參與,以學區隨班就讀資源中心為基礎,輻射所有隨班就讀學校的服務體系。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隨班就讀工作納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體系,整體規劃隨班就讀工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隨班就讀的實際需要,合理規劃設定學區隨班就讀資源中心,配備隨班就讀資源教室,為學區內的隨班就讀學生提供服務。根據實際需要,可依託市、縣(市、區)特殊教育學校設立隨班就讀工作指導中心。落實特殊教育學校定期委派教師到普通學校巡迴指導隨班就讀工作的制度,確保隨班就讀的質量。
師資建設
11.完善特殊教育師資培養體系。適應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普及提高需要,加強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工作。加快創辦華南特殊教育學院。省內高等學校的師範專業要將特殊教育作為專業必修課或選修課。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時,把特教師資培養納入培養計畫。最佳化專業課程設定,加快培養特殊教育師資及集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社會工作於一體的殘疾人工作複合人才。
12.將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培訓納入校長、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實行輪訓。特殊教育教研人員、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巡迴指導教師和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教師的培訓,實行省、市共同負責的體制;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和其他機構中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培訓,實行市、縣(市、區)負責以市為主的體制。依託高等學校建設廣東省特殊教育校長、教師培訓基地,對全省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和特殊教育巡迴指導教師進行培訓。
13.特殊教育學校、學區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應按照《廣東省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員編制標準暫行辦法》(粵機編辦〔2008〕109號)的要求,配齊配足教師,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教學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切實採取措施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落實相關績效性工資待遇。教師職稱評定部門要根據特殊教育學校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職稱評定與晉升的政策。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教育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標準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30%,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津貼標準。各地在實行教師績效工資時,特殊教育津貼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特殊教育津貼按月發放。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教職工,退休後繼續按照本人退休前標準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14.建設一支理論素養高、專業能力強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幹隊伍,深入開展特殊教育研究,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質量和水平。研究掌握特殊教育規律,根據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特殊需求,加強教育的針對性。在教育教學和課程改革中,注重學生的潛能開發和缺陷補償,培養學生樂觀面對人生的意識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生活自理、與人交往、融入社會、勞動和就業等能力。繼續開展手語、盲文研究和推廣。繼續深入推進特殊教育信息化和現代化。
15.加大特殊教育教師的交流和對口幫扶力度。2011-2015年,組織30所珠江三角洲地區特殊教育學校結對幫扶30所相對薄弱的特殊教育學校。
經費保障
16.落實義務教育殘疾學生免費政策。免收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的學雜費、課本費。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免費課本由學校自行訂購,按不低於普通生生均課本費1.5倍的標準單獨劃撥,免費課本補助資金分擔比例、分擔辦法與當地普通學校相同。提高特殊教育學生生均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特殊教育學校智障、孤獨症、腦癱及多重殘疾學生按不低於普通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10倍撥付,特殊教育學校盲聾啞學生按不低於8倍撥付,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學生按不低於5倍撥付,公用經費分擔比例、分擔辦法和支付方式與當地普通學校相同。根據安排,面向全省招生或跨市招生的盲人學校學生中市外本省戶籍學生的公用經費由省給予適當補助。
17.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政策。優先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享受生活費補助政策,優先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享受我省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校資助政策。
18.特殊教育學校校舍維修改造納入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保障範圍,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分擔比例、分擔辦法和管理、使用與當地普通學校相同。
19.省財政繼續設立特殊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省財政從2011年起連續5年,每年從一般預算中安排2000萬元,用於支持欠發達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資源中心建設。繼續將特殊教育納入省級彩票公益金使用範圍,對特殊教育學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給予重點扶持。各地要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補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教育與培訓。隨班就讀工作指導中心、隨班就讀資源中心的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投入為主。
20.鼓勵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業發展。落實國家關於捐贈及免稅的政策,鼓勵個人、企業和各類組織支持特殊教育,積極捐資助學。設立省特殊教育基金,接受社會各界定向捐贈,主要用於獎勵特殊教育優秀教師和優秀學生,資助特殊教育發展項目。
組織領導
21.強化政府責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特殊教育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特殊教育實施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稅務、殘聯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特殊教育事業加快發展。
22.加強督導考核。把發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實情況和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率完成情況作為義務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基礎教育工作責任考核的內容。凡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和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率未達標的縣(市、區),不得參加教育強縣(市、區)、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縣(市、區)等各類與教育行業有關的創先評估活動;凡特殊教育隨班就讀資源中心建設未達標的鎮,不得參加教育強鎮等評估。省教育督導室將於2012年對各地特殊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省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將定期發布特殊教育專題督導公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