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已按程式審批同意,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於2023年8月15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遵循科技創新發展規律,規範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區科技計畫項目是指根據全區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規劃,經一定程式列入區科技計畫並獲得區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包括競爭性項目和定向組織項目。
第三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晰、科學高效、程式規範、公開透明、放管結合、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範、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項目任務書約定要求。
第四條 按區財政經費支持額度,區科技計畫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重大項目。其中,一般項目是指支持額度為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重大項目是指支持額度為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區科技計畫的牽頭組織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二)研究提出區科技計畫總體布局,確定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組織項目徵集和評審,確定立項項目並下達財政資金,開展項目實施管理,負責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終止和驗收,收回財政資金;
(四)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實施科研誠信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科技安全和倫理準則,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作為項目實施和財政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法人責任;
(二)按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並提供必要的項目實施條件;
(三)按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及時辦理項目變更、項目驗收或終止,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履行科學技術秘密持有單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
(五)負責監督項目負責人、合作單位的項目實施、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主持項目具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項目實施,確保本人和研究團隊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按照相關規定行使人財物管理自主權;
(二)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及時提交項目變更、項目驗收或終止;
(三)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項目徵集
  第八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要,根據國家、省、市和本區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任務部署,編制項目申報指南,並通過區政府網站等渠道公布。
第九條 區科技計畫競爭性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申報。為應對突發緊急重大科技需求或存在不宜公開競爭任務等情況,可採用定向組織的方式。
第十條 競爭性項目申報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項目申報指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申報單位應為在南沙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已在南沙區實際運營的醫療衛生機構,或港澳地區相關機構;
(二)申報單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的區科技計畫項目,其中,申報單位為高校的,限制到二級院系;
(三)項目負責人除兩院院士外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項目負責人只能依託一個申報單位申報區科技計畫項目;
(四)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資助項目申報條件、申報要求、支持方式;
(五)項目不存在多頭申報、重複申報,符合相關部門查重規定;
(六)申報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科技違規、科研失信等有關懲戒期內。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涉及行業資質、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等的項目,還應簽訂按相關要求辦理的承諾書。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二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專家評審可採取材料評審、會議答辯、現場考察等方式。一般項目採用材料評審方式;重大項目採取會議答辯評審方式,視情況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主要依據。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可對項目進行考察或核查,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
第十三條 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區領導任組長,區科技、發改、工信和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領導任小組成員,對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和資助經費進行審核。審定通過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區政府網站公示立項項目情況。對公示後有爭議的項目,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項目擬立項公示至項目任務書籤訂期間發生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預期代表性成果等實質性變化的,或者項目承擔單位存在註銷、遷出、歇業、吊銷、破產等影響履行項目任務書職責情況的,或者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處於科技違規、科研失信等信用懲戒期內的,原則上不予立項。
第十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雙方簽訂項目任務書,完成項目任務書籤訂的項目視為已立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視為不予立項。立項結果予以公開。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財政經費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經費,項目實施期2年(含)以上的重大項目原則上採取分階段撥付方式。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期應提交年度情況報告,作為項目過程評估和驗收的重要依據。項目負責人從項目實施期滿一年起,每年對照項目任務書提交上一實施年度情況報告。項目驗收當年不需要提交。
第十七條 針對關鍵節點實行“里程碑”式管理,減少科研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十八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項目實施情況,抽取部分項目開展過程評估。對於分階段撥付經費的重大項目,在撥付後續經費前須開展過程評估或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過程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項目任務書計畫進度實施情況、預期代表性成果完成情況以及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評估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終止。限期整改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自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限期整改通知書起3個月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只有1次機會。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無法整改的,應在整改期內提出主動終止。未按期提交整改報告且未提交主動終止申請,或整改不通過的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起強制終止。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期內,原則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名稱、研究方向、預期代表性成果和預期一般性成果不予變更,其他需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辦理變更。因項目承擔單位改制、更名、合併調整等不影響項目實施的變更不屬於承擔單位變更。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合作單位為重大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論證後提出申請,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二)變更項目參與人員、技術路線、項目實施期為一般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辦理,並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期原則上只能變更1次,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三)項目經費預算調整按照《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聯繫方式、註冊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主動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二)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主持項目且無法變更項目負責人,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註銷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無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實施強制終止項目:
(一)項目承擔單位不按規定或不配合過程評估、整改、驗收、專項資金審計等相關事宜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監督檢查,經催告後仍不配合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後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交驗收材料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存在註銷、遷出、歇業、吊銷、破產等情形,但未辦理主動終止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誠信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六)整改不通過等其他原因需要強制終止的。
第二十三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主動終止項目申請或提出強制終止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停止撥付項目尾款,向擬終止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擬終止通知書》,要求停止新增項目財政資金支出,配合開展專項資金審計;
(二)組織專項資金審計,核定應退回財政資金額度;
(三)對主動終止項目判定相關責任主體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必要時開展專家評審;對強制終止項目直接判定相關責任主體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四)公示擬終止項目無異議後,下達《項目終止通知書》,同步公開終止項目。
終止項目需退回財政資金的,按照《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驗收結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驗收材料中涉及項目經費決算的,按照《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一般採用專家評審的方式,包括材料評審、會議答辯、現場考察等方式。一般項目採用材料評審方式。重大項目採用會議答辯方式,視情況組織現場考察。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專家驗收評審意見,作出驗收結論。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應當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結合項目年度情況報告,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等為導向,由專家實施綜合評價,對項目實施主體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進行判斷。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通過:
1. 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全部預期代表性成果,並完成全部或部分預期一般性成果的;
2. 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部分預期代表性成果,且預期一般性成果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結題:
1. 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部分預期代表性成果,且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
2. 符合驗收通過標準,但未按要求實施重大變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通過:
1. 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全部預期代表性成果均未完成的;
2. 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預期代表性成果未能全部完成,且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
3. 經費使用發現有《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得存在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除以上情形外,由專家按照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實施綜合評價。
項目申報指南發布日後所形成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科研成果,可列為該項目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項目驗收結果通知書》。驗收結餘資金按照《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任務書中有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相關規定的,按照項目任務書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以區政府網站作為公開公示渠道。擬立項項目、擬終止項目應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項目立項結果、項目驗收結果、終止項目信息應公開,公開期限為30日。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開的項目,可不予公示公開。
第三十條 項目公示期間,與項目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須實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明確覆核的內容、理由並提供舉證材料。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只能提出一次覆核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覆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提交覆核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二)覆核申請內容或者舉證材料不全的;
(三)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第三十一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覆核申請組織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需更正的項目予以更正。覆核決定應當在覆核申請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第八章 監督評估
第三十二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科技計畫實施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對本區科技計畫的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項目任務書約定對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相關責任主體,自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實施懲戒5年,取消相關責任主體申報區科技計畫項目、申領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資格。
對發現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科研失信等行為,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分類績效評價,並根據監督和評價結果最佳化項目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財政科研項目特別是非共識項目、自由探索項目、顛覆性技術項目或公認具有重大潛力價值的項目,只要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資金規範使用、堅守科研誠信和倫理底線,即使未能達到全部項目任務書指標要求的也不影響科研人員科研信用和日後申報、承擔其他財政科研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由本區負責管理的,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前已立項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8月15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創新管理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要求,遵循科技創新發展規律,深入推進科技創新改革,提高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進一步最佳化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廣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3〕1號)等。
  三、制定目的
  《廣州市南沙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完善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高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主要內容
  《項目管理辦法》共分為九個章節三十七條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四條,共四條。內容包括制定的背景、區科技計畫項目適用範圍、遵循原則、項目分類等總括性概述。
  第二章各方職責。包括第五條至第七條,共三條。主要明確區科技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各方職責。
  第三章項目徵集。包括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共四條。主要涉及項目徵集的要求、方式、申報條件、承諾要求等內容。
  第四章評審立項。包括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共四條。主要涉及評審程式、專家評審方式、專家論證、立項決策、項目立項、任務書籤訂等環節程式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實施管理。包括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共八條。主要涉及實施期管理要求、年度報告、過程評估、整改要求、項目變更、主動終止、強制終止等環節程式和有關規定。
  第六章驗收結題。包括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共五條。主要涉及項目驗收的申請要求、評審方式、評審依據,驗收結論劃分情形,驗收結果通知等環節程式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信息公開。包括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共三條。主要涉及公開與公示的內容、期限,異議受理、覆核決定等環節程式和有關規定。
  第八章監督評估。包括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共四條。主要包括監督評估的主要內容、科研不端行為管理、績效評價、寬容失敗等方面內容。
  第九章附則。包括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共兩條。主要明確上級委託管理項目規定以及《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期限。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前已立項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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