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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
廣州市教育科研項目(以下簡稱“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委辦〔2017〕13號)、《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18〕1號)、《關於最佳化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提升科研資金績效的通知》(粵財教〔2018〕394號)、《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19〕5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穗文〔2017〕3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市教育科研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是指由市級財政經費支持,市教育局歸管理,用於組織實施市教育科研項目的經費。市教育科研項目包括市教育局高校科研項目(含重點學科、羊城學者、創新團隊、青年人才、產學研結合項目等)和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含重大、重點、一般、專項課題、市教學成果培育項目等)。
第三條 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應按照“以人為本、遵循規律、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原則進行管理,改革和創新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第四條 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目標體現在通過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管理創新,提高教學水平、教育質量,產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研究成果報告、教育教學方案、製作教學案例與視頻及公開發表論文、公開出版專著、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等。
第五條 市教育局負責編制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年度總預算,並根據預算批覆情況,提出經費總體安排計畫。
第六條 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採取事前資助的方式,具體資助額度由市教育局在發布申報通知或立項時明確。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本辦法,結合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合理編制項目預算。編制項目預算應當對各項開支的科目和測算依據進行說明。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涉及“三公”經費和會議費的,按照“三公”經費和會議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數據採集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以及其他直接支出。
1.設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根據設備原值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計算、化驗、加工及分析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調查研究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科技類項目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社科類項目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費、出版費、版面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設計與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7.數據採集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問、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8.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9.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10.其他直接支出: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預算支出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在編制預算時應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科技類項目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執行: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社科類項目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績效支出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申報核定,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九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經費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契約轉撥合作研究單位經費,並加強對轉撥經費的監督管理。
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研究單位協商分配。
第十條 市教育科研項目經費由市教育局按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約定的時間和額度撥至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區,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區應及時將項目經費撥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為市屬高校或局屬單位的,項目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約定的時間和額度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項目經費需要分年度投入的,應分年度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對終止的市教育科研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送達項目終止通知書後3個月內上繳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未撥付經費的將不予撥付。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項目經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經費管理台賬,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賬,保證賬賬相符。接受項目經費轉撥的項目合作單位,也應單獨建立項目合作經費管理台賬。項目合作任務完成後,項目合作經費收支管理台賬連同合作工作成果材料一併報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部門留存。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支出。
第十五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所有科目費用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政府採購、招投標以及資產管理等規定。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經費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項目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市教育局承擔主管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研究結束或經市教育局批准終止後,項目負責人配合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如實填寫項目經費決算表,由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連同項目驗收申請書或項目終止申請書,報市教育局。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進行檢查和績效考核。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市教育局按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的績效目標要求,組織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局對項目經費管理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經費、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項目、停止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有違反科研誠信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