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教育局(簡稱市教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簡介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教育局(簡稱市教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的組織指導。
(三)加強教育巨觀指導和規劃,以建設區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為定位,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增強教育核心競爭力,構建體現教育公平、各級各類教育協調健康發展、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相適應的教育發展格局。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統籌和指導,加強教師教育工作,提高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加強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保障、激勵和監督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市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檢查區、縣級市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業與發展的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學校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本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指導教研機構和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組織、指導市屬高校的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督政、督學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的相關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評估和監督,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七)規劃、協調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指導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的選用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政府採購的監管工作。
(八)指導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團隊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
(九)參與擬訂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畫,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負責本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和專家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二)指導、管理教育系統與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學;指導推廣國語和文字規範工作。
(十三)賦予市教育局黨委負責本系統的黨建、統戰和幹部管理工作職責。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信息、會務、接待、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檔案、保密工作;承擔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協調政務公開、調查研究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牽頭組織撰寫教育志書、年鑑、大事記等史料性材料;統籌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教育扶貧與對口支援以及“雙擁”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擬訂本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市屬高等和中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畫;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調整及市屬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本市教育年度事業統計、分析;負責市屬普通高中、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教育層次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定(撤銷)、變更的核准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國際合作辦學與華文教育工作。
(三)財務基建處。
承擔市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局專項經費會計核算;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指導教育收費工作;制定市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和教學設備配備專項資金安排計畫,指導學校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市教育系統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屬高校和局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局屬學校的後勤社會化工作。
(四)基礎教育處(掛市托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指導國家課程的實施、地方課程的建設和校本課程的開發工作;指導基礎教育各學段招生(考試)工作;承擔市托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課程、教材的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的檢查和評估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協調、指導城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和社區教育、職工教育、農村成人教育。
(六)高等教育處。
承擔市屬高校的教學管理工作;參與規劃並推進高等教育教學的改革與發展;參與擬訂市屬高校招生計畫;指導高等教育學科、專業、課程、教材、實訓學習、教學方法等教學基本建設;指導高等教育的評估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畫,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七)民辦教育處。
承擔全市民辦教育的管理工作;開展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研究;負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普通高中、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審批的受理工作;負責經批准開辦的民辦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的年度檢查及變更審批和招生廣告(簡章)的審核備案工作;協助處理有關民辦學校的糾紛;負責查處有關民辦教育的違法辦學行為;指導市民辦教育協會的工作。
(八)宣傳與思想政治教育處。
負責市教育系統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師德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導局系統黨員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共青團、少先隊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與安全保衛處合署)。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教育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和指導市教育系統的安全保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和普法工作;承擔市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兵役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局系統人員出入境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科研處。
規劃、指導市教育科學研究及成果轉化工作;規劃、指導市屬高校科技創新工作,組織實施市屬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及科技產業工作;統籌指導市屬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市教育系統青少年科技教育、環境教育、智慧財產權教育等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和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市性的學生體育、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開展體育、藝術、健康教育交流活動以及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教研。
(十二)師資工作處。
統籌、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師資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國小校長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核准工作;指導教師專業技術(含政工系列)資格評審工作,負責中國小校(含中等職業學校)高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特級教師、名校長、名教師和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市教育系統的工會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統戰、僑務、婦女和知識分子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隊伍和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黨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
(十四)綜合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機關事務、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公費醫療、小汽車定編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教育督導室(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本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本市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本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負責學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對社會的規範用語用字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組織、指導國語水平測試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90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主任督學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主任督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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