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生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以及《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等部署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隸屬本省管轄或參與本省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科研活動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諮詢專家、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研行為準則的評價和獎懲。
第三條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計畫、獎勵等創新活動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申報材料、契約或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調查結果等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獎懲並舉,激勵創新、寬容失敗,嚴守規矩、防止腐敗,統籌監督、共享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巨觀指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套用;對重大科研誠信案件開展調查,做好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行業以及協調配合各相關責任主體開展案件查處工作,報告或通報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發揮承上啟下作用,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案件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八條從事隸屬本省管轄或參與本省組織科研活動事項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是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建設、案件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規範管理,防止失信行為,加強自我監督,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諾,落實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誠信管理主體責任。
省社科聯負責我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巨觀指導。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九條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制度,依據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表現進行評價,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三個類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遵守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履行科研責任和義務,奉行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範,連續兩年以上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一般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第十條下列行為屬於科研失信行為:
(一)採取造假、串通、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承擔、管理、諮詢、服務等資格以及技術檢測、驗收結題等認證的;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四)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契約約定,超許可權調整科研任務或預算安排,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導致嚴重偏離契約目標的;
(六)科研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的;
(七)承擔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契約書約定,被強制終止的;
(八)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對相關整改意見落實不力的;
(九)違反科研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的;
(十)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的;
(十一)在諮詢、評估、評審等科研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迴避制度,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的;
(十二)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有“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職,隱瞞、包庇、縱容違規違法行為的;
(十四)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等科研行為的;
(十五)發生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的。
第十一條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活動事務中發生第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被記錄為一般失信或嚴重失信,發生以下行為的應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的;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的;
(三)受國家、省相關部門查處並以正式檔案通報的;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十二條構建全省科研誠信信息體系,完善基礎信息、信用信息、懲戒信息記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科研誠信信息。
第四章 案件調查
第十三條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案件。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本級職權範圍內的案件可自行調查處理,對於超越本級職權範圍的案件,應提請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科研活動失信行為的舉報,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舉報應及時受理:
(一)有正確聯繫方式的;
(二)有明確舉報對象和清晰違規事實的;
(三)有客觀證據材料或者調查線索的。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十五條下列科研誠信案件線索,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主動受理,並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或科技計畫、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十六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進行核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組織調查。案件調查主要針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開展,包括對相關原始數據、協定、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對於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
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七條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和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匿、銷毀證據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第十八條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並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式後可錄音、錄像。
第十九條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式調閱、摘抄、複印、封存相關資料、設備。調閱、封存的相關資料、設備應書面記錄,並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可根據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一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查處科研誠信案件,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作出處理決定,並將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告知舉報人和相關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建立覆核申請機制,相關責任主體對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5天內提出覆核申請。
第二十三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覆核意見為最終處理結果。
第五章 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對連續五年沒有發生失信行為的良好信用責任主體,實行傾斜激勵政策,予以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加大科研創新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可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暫停財政資金撥付,商財政部門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財政資金;
(三)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收回獎金;
(四)將相關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頻次;
(五)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資格;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相關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問題線索,並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三)主動退回因失信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研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失信行為的承諾;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進行失信行為;
(五)多次失信或同時存在多種失信行為;
(六)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主動整改、彌補損失等消除不良影響,並獲得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或嘉獎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相關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可減少懲戒期限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第二十九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將失信信息報送發改部門,加強與教育、財政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聯動管理,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重大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零容忍、終身追責,開展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對履行科研守信、科研倫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諾。
第三十一條健全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參與科研活動事務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誠信審核,存在嚴重失信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二條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作用,組織“廣東省科技廳特邀監督員”對科研誠信工作進行巡查巡視,引導相關責任主體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2017年10月1日發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暫行規定》(粵科監審字〔2017〕102號)和2014年10月1日發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科技計畫信用的管理辦法(試行)》(粵科監審字〔2014〕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