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市級科研項目是指由市科學技術局立項,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及相關的其他科學技術活動,包括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等項目。
(一)市級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是指以解決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領域中的共性科技問題為目標,支持公共性、非營利性,並具有明確套用方向與前景的技術研發及成果的推廣套用活動,項目採用財政資助和經費自籌兩種立項方式。
(二)市級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是指開展重點技術領域的前沿科學問題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及產業化、重大科技成果示範套用和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動。
(三)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是指在自創區範圍內,從市級重大科技創新攻關申報項目中遴選部分項目,以技術安全可控為目標,聚焦智慧型製造、生命健康兩大主導產業,突破一批核心技術,研製一批創新產品。
第三條 市級科研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牽頭組織實施,由市級有關單位和縣(市、區)協同聯動、分級擔當。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供全流程、專業化、規範化管理。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培育並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工作。3年培育期內,專業機構在市科學技術局指導下開展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評審、中期評估、績效評估、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培育期滿後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條 科研項目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支持、科學規範、注重績效、透明公正、寬容失敗等原則。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公開行政制度。按照政務公開的範圍和程式,項目的申報、立項、驗收結果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實行全過程網路化、痕跡化管理,評審結果和評審意見等信息在“科技大腦”中如實記錄,實現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驗收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並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全過程監督。
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與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
(一)項目管理者在項目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如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二)諮詢與評審專家如與諮詢評審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迴避。由諮詢或評審對象申請提出且理由正當需要迴避的專家應當迴避。
(三)受委託的專業機構和科技中介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放管服”改革,明確項目各管理層級的責任,確保委託放權到位、管理規範有序。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科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驗收等。
(二)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科研信用管理。
(三)明確委託管理事項的許可權和責任,組織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的受理、中期評估、驗收等。
(四)組織開展科研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決定項目重大變更和終止的實施。
(五)加強分期補助科研項目的規範管理,根據科研項目契約書執行情況進行撥款,下達科研項目經費。
(六)組織科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七)組織協調並處理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財政科研經費預算管理、下達。
(二)會同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實施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重點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監督科研項目財政經費的使用。
第九條 科研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查科研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做好項目的倫理審查和擇優推薦工作,建立健全歸口管理事項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協助做好有關科研項目的中期評估、經費使用監管等工作,及時撥付科研項目約定匹配的科研經費,督促科研項目自籌資金到位,督促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
(三)審核科研項目的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審核科研項目驗收材料。
(四)協助科研項目統計調查,督促項目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做好技術保密等相關工作。
(五)承接市科學技術局委託的科研項目管理職責。
第十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及科研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報科研項目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負責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科研項目立項後應及時簽訂項目契約書,嚴格按照項目契約書約定組織科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自籌經費,落實保障科研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及時完成科研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項目管理和科研經費管理以及科研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規定合理統籌安排使用科研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並及時為科研項目負責人辦理預算調整和其他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手續。
(四)自覺接受市科學技術局和受託管理專業機構對科研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開展科研項目實施的階段性自查,及時反饋科研項目的實施進展、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指導、督促科研項目負責人及科研人員及時、規範、準確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賬冊,確保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六)及時報告可能影響科研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七)科研項目完成後按規定進行驗收,提交科研項目驗收報告、登記成果、填報相應科研項目統計報表等。
第三章 科研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發布年度科研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重點支持領域和組織方式等。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要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發現機制,逐步建立並完善由市場決定項目為主的機制。科研項目徵集和發現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開徵集。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解決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重大核心關鍵技術與套用示範問題,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科研項目。
(二)主動設計。跟蹤了解重點領域技術發展趨勢,結合重大工程建設、產業發展和服務民生,加強技術需求調研,主動設計對我市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研項目。
(三)開放市場推薦項目渠道。允許風險投資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直接向市科學技術局推薦其股權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從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科技成果競價拍賣等活動中,發現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場需求的科研項目。
建立項目推薦與實施管理對應的責任機制。推薦單位應當對其推薦並立項實施的項目協助做好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申報應同時滿足的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溫州行政區域設立、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機構,具有較強的研究基礎、人才隊伍和創新實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申報人必須依託單位進行申請,項目負責人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
(二)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等公益機構,同時支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醫院、新型研發機構申報。項目優先支持40周歲以下的各類人才申報。
(三)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項目優先支持研發強度在3%以上的企業申報。
(四)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是在自創區範圍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較好科研工作基礎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
(五)申報的科研項目具有合理的實施方案、先進可行的技術路線和明確的預期績效,科研成果的套用前景較好。
(六)項目實施後,項目績效目標中可量化考核的技術、經濟或社會效益指標提升明顯。
(七)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往科研項目實施執行情況、驗收結題、資金籌措、經費管理、科研誠信、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接受監督檢查方面情況良好,在申報項目時,不在“C、D”級不良科研信用懲戒名單里。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申報限項要求。
(一)同一項目負責人,承擔在研市級科研項目原則上為1項、最多不超過2項。
(二)同一企業承擔在研項目一般為1項,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含培育)和重點企業研究院依託單位可承擔不超過2項;自創區範圍內其他企業,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的可再申報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已有在研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的,不得再申報項目。
(三)同一項目負責人及同一企業,當年度立項各類市級科研項目不超過1項。已承擔在研基礎性公益項目的,可再申報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或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
(四)同一項目負責人及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申報不同類別的科研項目。
(五) 申報時有在研項目逾期未驗收,或仍處於科研誠信懲戒期內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申報單位通過“溫州科技大腦”實名註冊,填寫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可行性報告(含財務報表);
(三)輔助附屬檔案:如申報科技合作項目需提供合作協定等。
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附屬檔案材料中應迴避項目負責人、項目申請單位及項目組成員的具體信息。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立項程式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估、部門(處室)建議、行政決策等。
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佐證材料及附屬檔案是否齊全、規範等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項目將提醒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及時修正。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估。
專家評估。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研發團隊的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項目套用及發展前景,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等進行評價打分。對申報重大科技創新攻關、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的,部門(處室)可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察評估或答辯。
部門(處室)建議。根據專家評估推薦建議,結合科研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綜合實力,提出推薦立項及經費安排建議。
行政決策。市科學技術局黨委會、局務會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作出立項決策後,通過溫州市科學技術局入口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機關紀委牽頭核實有關情況並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根據公示結果,確定立項項目並由市科學技術局下達立項檔案。
第十八條 對部分核心關鍵技術攻關採用“揭榜”的方式組織實施,支持溫州市域內的企業與國內外的高校院所、企業、創新人才和科研團隊合作開展科研攻關。 “揭榜”實施方案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或緊急的項目,參照《關於拓寬科技項目發現渠道 建立綠色立項機制的試行意見》(浙科辦發〔2017〕2號)的檔案精神,可通過“綠色立項”、“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條 市級科研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項目立項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市科學技術局(甲方),項目承擔單位(乙方)、歸口管理部門(丙方)共同簽訂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統稱契約書,下同),項目契約書要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契約書的相關條款原則上應與項目申請書的各項指標及可行性報告內容一致,不得以補助經費未達到申請經費數額為由更改項目契約書內容,但根據評估專家建議,在項目承擔單位認可的情況下,遵循技術指標調高不調低的原則,可對部分指標進行補充。項目承擔單位逾期不簽訂項目契約書的,視為放棄該項目的立項,由市科學技術局按程式對項目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契約書的審核採用分級審核的方式,項目負責人將契約書提交後,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學技術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簽訂契約書。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實施時間根據實際需求在契約書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中的軟科學項目不超過1年)。預計實施期限超過3 年的,應當提出分階段目標,按階段目標有計畫開展研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契約書變更管理。項目實施期內,出現下列情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後,通過“科技大腦”中的市科技項目管理系統提請市科學技術局變更契約書有關條款,但契約書規定的考核指標不予調整。
(一)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單位或無法履職等,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重組、兼併、改制等原因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項目契約實施期限需要延長的,應在契約實施期內提出延期申請,每個項目延期申請不超過1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四)由於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變更契約書內容的。
為擴大科研人員自主權,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契約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並按規定自主調整項目組成員。上述調整由項目負責人通過系統事先報備。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契約書終止實施的申請。
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終止項目實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於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套用沒有意義的。
(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需終止實施的項目,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科研項目實施期內或實施期限到期後的3個月內提出,並附項目總結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表(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要提供經費使用情況審計報告)等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市科學技術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加強科研項目實施的中期評估工作,中期評估結果作為科研項目後續經費撥付的重要依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契約實施周期,在科研項目實施期中向市科學技術局或專業機構提交科研項目執行情況自查報告。在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後,市科學技術局或專業機構可採用集中匯報、實地察看或委託評估等方式開展中期評估。
第二十六條 科研項目中期評估應當重點查找分析項目技術指標實施情況、自籌經費到位情況和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暫停項目實施,並視整改落實情況作出是否繼續實施的意見。問題特別嚴重的,可提出撤銷項目立項,終止項目實施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科學技術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終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
(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簽訂項目契約書的或擅自變更項目契約書內容的。
(三)項目執行不力,未按項目契約書要求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的。
(四)項目無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五)無故不接受市科學技術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或註銷的。
(七)項目經費使用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第五章 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經費的使用要堅持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簡政放權,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基礎性公益項目採取財政資助和經費自籌兩種立項資助方式,財政資助經費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和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按照項目總經費一定的比例予以補助,財政資助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第三十條 科研項目經費採用分期補助方式。補助經費通過產業政策兌現系統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市級重大科技創新攻關、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分二期撥付,項目立項後,首期下達補助總經費的60%,通過中期評估後再下達40%。市級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補助經費實行立項一次性撥付。市區兩級財政分擔補助經費的項目,市財政承擔的補助經費部分,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達至各區(功能區)財政。
第三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委託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契約或協定。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6.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中會議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等活動發生的會議費用;差旅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差旅費、交通費用等;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國際合作協作科技機構的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7.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助理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8.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諮詢費的管理按照浙財科教〔2019〕7號檔案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後);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後);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公開競爭研發類項目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市級科研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2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5%,2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5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為15%,軟科學、社會科學和軟體類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按財政資助資金全額30%。
科研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績效支出主要用於對項目組(團隊)科研人員項目完成業績的激勵,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
國家、省對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的口徑、預算編制及預算調劑許可權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和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擔的應急攻關項目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管理。具體按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檔案執行。
第六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各項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自籌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合理歸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賦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在科研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並在市“科技大腦”系統備案。
第三十五條 承諾提供自籌資金的項目,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契約或任務書的約定,及時落實自籌資金。在保證項目正常實施並完成約定指標任務的前提下,自籌經費額度可根據科技項目實際需求進行適當調整,自籌經費納入項目經費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需要撥付合作、協作經費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契約要求撥付經費給項目合作、協作單位,並加強對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調查研究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無法使用公務卡,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第三十九條 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十條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會議費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第四十一條 高校、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式,縮短採購周期。對於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式確定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增強採購靈活性和便利性。在採購活動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強化政府採購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第四十二條 其它事業單位(包括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企業承擔市級科研類項目涉及的差旅費、會議費、採購管理等,可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制度。對於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由市科學技術局批准立項並簽訂項目契約書的各類科研項目,均應進行項目驗收,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科研項目驗收以契約書為主要依據,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科研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
項目驗收具體實施按市科學技術局相關科技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經費自籌項目驗收程式可採取簡易程式,具體操作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科研項目驗收需要提供經費使用報告。溫州市重大科技創新攻關、自創區(一區一廊)專項項目,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溫州市基礎性公益科研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表、明細表或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第四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的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科研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留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兩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予以收回。
驗收認定為結題和不通過的項目,以及終止實施的科研項目,財政結餘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並被勒令終止實施的項目、被撤銷的項目,應當追回項目經費。
第四十七條 完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內部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確保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合理合規使用,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到位,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科技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要按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切實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可視情況實施績效抽查。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整改制度,按照“誰用款、誰擔責”的原則,強化績效問責機制。
第四十九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條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誠信資料庫,從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全過程,對科研項目申請者、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實行信用管理,並將其信用狀況作為參與科研項目管理和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科研信用等級劃分為A、B、C、D四級。A級:良好信用,無任何不良記錄;B級:一般信用,發生不良行為但及時修復,未產生不良記錄;C級: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為未積極修復,已產生不良記錄;D級:嚴重失信,存在不良行為,並被相關部門正式處罰。
對於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C類),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中止項目並責令限期改正、終止項目並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3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和省市級各類科技計畫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情節嚴重的,5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和省市級各類科技計畫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D類),市科學技術局可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申報、項目管理和參與科技活動的資格。
具體實施按市科學技術局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為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實施失敗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及時提交項目實施情況總結,說明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取得預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終止,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農業科技園區開放性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管理方式執行,具體操作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溫州市科技專項與項目管理辦法》(溫市科發〔2017〕58號)、《溫州市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溫市科發〔2017〕57號)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有關市級科技專項與項目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相關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修訂。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科技管理部門的管理辦法發生變化,可參照上級部門的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