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蒼南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是蒼南縣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蒼南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蒼南縣人民政府 
蒼南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推廣套用創新券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溫州市創新券管理細則(試行)》(溫市科發〔2019〕54號)檔案精神,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進一步激發我縣企業科技創新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無償發放,用於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制度安排,創新券支持範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計畫項目重複資助。
第三條 每年度創新券專項資金額度安排由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創新券專項資金用於創新券的兌付以及對縣域內創新載體開放共享科技資源進行補助。
第四條 創新券制度與實施產業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縣科技局負責制定創新券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創新券年度預算和重點支持類預算,具體負責創新券的審核、受理、公示、兌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創新券資金年度預算,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對象與範圍
第七條 創新券發放對象是有創新需求的在本縣註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在本縣範圍內經各級政府認定的眾創空間創業的創客(或創客團隊)。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科技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
第八條 創新券類別
(一)技術服務券
使用範圍:主要用於企業、創客(或創客團隊)在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合作開發、委託開發、科技評估、科技查新、測試分析、產品設計、技術培訓等科技服務。
(二)政策獎勵券
使用範圍:主要用於直接向企業發放的縣本級科技經費獎補。具體參見《關於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蒼政發〔2020〕29號)檔案。如有政策修訂,按修訂後標準執行。
第九條 創新券僅限於創新券使用者與非關聯單位開展的科技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已列入各級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納入創新券支持範圍。
第十條 創新券接收對象為在浙江省科技大腦創新地圖中註冊登記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含共建單位)、工業設計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及經縣科技局審定的地方載體。
第十一條 向本縣提出申請為地方載體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從事相關科技服務一年以上,運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固定辦公場所,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申請註冊為地方載體的單位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線上填報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蒼南縣創新券地方載體申請書》;
(二)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
(四)上年度財務報表;
(五)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佐證材料,包括從業資格、服務人員名單及資歷、科研設備清單等;
(六)科技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第四章 使用與兌付
第十二條 創新券採取“電子券”方式,申領、發放、使用等環節須通過浙江科技大腦(http://www.zjsti.gov.cn/stbrain/)進行。
第十三條 創新券原則上“誠實申請、先領先得、定期兌付”。企業憑營業執照、創客(或創客團隊)憑身份證、眾創空間協定完成創新券用戶註冊,創新券使用者依據技術創新需求適時領取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創新券(技術服務券)根據不同服務類別和使用對象確定最高申領額度和支持比例。
使用規則:企業、創客(或創客團隊)按需申領創新券額度,使用有效期限為3個月,過期收回,申報周期內可多次申領。同個科技服務項目不得重複、拆分使用創新券。科技評估、科技查新、測試分析、產品設計、技術培訓等按發生費用給予抵扣,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2萬元。合作開發、委託開發按發生費用的20%給予抵扣。
申報周期內,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評定為高成長科技型企業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最高申領額度不超過30萬元;不屬於重點支持對象的企業、創客(或創客團隊)每家(位)最高申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浙江科技大腦”網上平台常年受理創新券兌付申請,縣科技局定期集中撥付資金。創新券使用者或註冊地在蒼南的創新載體應在契約(或協定)履行期內或履行期限屆滿日起90天內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提交兌付申請,並上傳相關材料:
(一)契約(或協定);
(二)發票、付款憑證;
(三)服務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可將創新券作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購買服務所需費用,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C、D類企業、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企業、在補助公示截止前將企業註冊地搬離的均不享受創新券政策支持。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能重複使用。創新券需在有效期內及時使用與兌付申請,逾期不得使用與兌付。
第十八條 縣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創新券兌付的項目和申請入庫的創新載體進行評審,提交縣科技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創新券兌付和創新載體入庫。如有異議,需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縣科技局提出,縣科技局自異議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給予回復。
第十九條 對利用創新券開放共享科技資源的縣級及以上創新載體,根據其開放共享實績,縣財政給予政策支持範圍內的上一年度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不超過30%的補助(已列入省、市級的創新載體,縣本級不再予以補助,僅將其創新券工作實效納入創新載體評價內容)。
第二十條 創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各級各類創新載體,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給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處理,並依據《浙江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業為處理辦法》,列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情節特別嚴重的載體予以摘牌。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會同縣科技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檢查,每年按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第二十二條 加強網路防護和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相關機構,應當保護創新券使用者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蒼南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蒼科〔2018〕30號)同時廢止。2020年12月12日前在創新券系統內已經使用的創新券仍按蒼科〔2018〕30號檔案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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