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山西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4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創谷創新驅動平台科創團隊及企業入駐支持政策措施等5個配套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95號)等精神,降低中小微企業創新投入成本,盤活全省科技創新資源,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潛能,促進產學研合作,提高創新水平,支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而制定的本辦法。

2024年5月1日,《山西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編制進程,內容全文,

編制進程

2024年5月1日,《山西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4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創谷創新驅動平台科創團隊及企業入駐支持政策措施等5個配套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95號)等精神,降低中小微企業創新投入成本,盤活全省科技創新資源,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潛能,促進產學研合作,提高創新水平,支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通過財政資金,對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費用進行後補助,是旨在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撐創新創業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條創新券採取省和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各市”)聯動方式組織實施,由企業申請兌現、領取和使用,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基地等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省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並分擔兌付。
第四條 創新券以年度為周期,實行即申即用、事後補助、擇優支持、兌完為止的支持方式。
第五條 創新券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公開普惠、公正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牽頭制定創新券政策,提出創新券資金分配建議,編制年度預算,指導和做好創新券申請、審核及兌付,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省級創新券資金規模、分配原則、支持標準等,審核省級創新券資金分配建議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省科技廳委託山西省科技資源與大型儀器開放共享中心(以下簡稱“省共享中心”)負責承擔創新券管理系統平台建設與運維,組織服務機構和企業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中註冊,承辦創新券申請兌現審核,組織開展宣傳培訓。
第九條 各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企業的註冊、申請、初審和推薦,兌現本級應承擔的創新券申請,開展相關宣傳培訓。
第十條 企業和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創新券服務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泄露創新券有關各方商業機密,不得侵害創新券有關各方合法權益。
第三章 對象與範圍
第十一條 申請和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運行管理規範;
(二)科研誠信等信用記錄良好,未納入“信用中國”失信主體名單;
(三)通過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並在庫;符合統計上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晉創谷創新驅動平台的企業或團隊,團隊由其入駐的孵化器等平台企業代為申請;
(四)與接收創新券的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關係。
第十二條 開展創新券工作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國家級、省部級、市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中試基地、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科研誠信等信用記錄良好,未納入“信用中國”失信主體名單;
(三)在山西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網路管理服務平台及山西科技創新券管理系統註冊,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並公布服務內容和服務規範;
(四)與所服務企業無任何隸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關係。
第十三條創新券支持範圍為,企業以開展科技創新為目的,利用山西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網路管理服務平台,向服務機構購買的各類測試檢測、科學數據、科技查新、生物種質與實驗材料、數據計算、技術(產品、工程)設計、樣品加工、小試中試試驗等創新服務。
第十四條 創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務:
(一)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基金、專項)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二)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主要包括:企業購買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各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活動;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服務;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商務法律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服務;工程項目等非研發類項目可行性報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諮詢等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晉創谷創新驅動平台建設,鼓勵晉創谷內企業在全國範圍內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
第十六條鼓勵開放創新,通過與相關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簽署創新券合作協定,支持省內企業向省外優質資源購買創新服務,支持省內服務機構為省外企業提供創新服務。
第四章 發放與兌現
第十七條 企業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中進行註冊,註冊時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第十八條企業根據科技創新活動需要,通過創新券管理系統查詢服務機構及其服務事項,隨時申請,隨時使用,向服務機構購買創新服務。
第十九條創新服務完成後,企業將創新券兌現申請、服務契約、支付憑證、服務結果報告(檢測報告、查新檢索報告等)等有關證明材料上傳創新券管理系統,並通知服務機構通過系統進行確認,實現創新券綁定。
第二十條 創新券申請兌付程式為:
(一)省科技廳發布兌付通知;
(二)企業填報兌付申請,由各市科技局初審和推薦;
(三)省科技廳組織評審,並對擬兌付名單、金額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後,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程式向各市財政、科技部門下達省級創新券資金;
(五)各市財政、科技部門收到省級創新券資金後,應同步向企業撥付省市兩級創新券資金。
第二十一條創新券兌現按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50%的比例核定,各企業每年度兌現總額不超過50萬元,省與市財政資金按1:1分擔;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與考評
第二十二條創新券實行年度績效考評制度。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創新券資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予以運用。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考評情況對下年度省級創新券資金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省內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基地應發揮資源優勢,積極開展創新券服務,創新券工作情況作為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和買賣。對創新券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不配合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企業和服務機構,追回已支持的財政資金,3年內不再給予創新券支持,並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應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創新券資金,支持本地區企業和服務機構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晉科發〔201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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