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嘉興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科技局、財政局,各創新載體,各有關單位:

現將《嘉興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嘉興市科學技術局 嘉興市財政局

2015年8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嘉興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 :2015年8月7日
通知內容
嘉興市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進一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氛圍,決定在全市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科技創新券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是鼓勵企業和創業者共享使用各類科技創新資源與服務的一種“有價憑證”,主要用於對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和各類創新載體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補助。
第三條 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嘉興市級科技創新券歸口嘉興市科技局管理,市科技局負責制定出台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研究科技創新券年度支持重點及編制經費預算,會同財政部門對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創新券形式
第五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資金來源於財政預算安排的市科技發展資金。
第六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按年發放,分為A券、B券、C券、D券、E券五種形式。有效期為1年,逾期不可兌現。
第七條 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不重複使用。
第四章 適用對象與方式
第八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市本級註冊的企業及創業者,優先考慮各類型科技型企業,及在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和創業者。
(二)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三)與開展科技合作的創新載體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係。
第九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分類:
A券(技術服務券):企業或創業者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使用創新載體提供的檢驗檢測、科技查新等技術服務;
B券(資源共享券):企業或創業者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共享使用創新載體的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和科技文獻等創新服務資源;
C券(成果轉化券):企業或創業者向創新載體購買技術成果,或與創新載體對接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製開發、技術難題攻關等;
D券(專利代理券):企業或創業者委託專利中介機構申請專利;
E券(主體培育券):企業或創業者購買建設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所需的且單價大於50萬元的研發設備;企業或創業者租賃閒置房產用於技術研發活動且年租金在10萬元(含)以上,以及各類型的科技孵化器、科技創業苗圃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補助。
第十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以及已列入省或市級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屬於創新券支持範圍。
第五章 申領與兌現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實行自主申領。企業或創業者申領科技創新券必須登入浙江省科技創新雲服務平台,通過創新券服務系統線上申請創新券。首次申請創新券的企業或創業者,需要進行資格認定,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創新券。
第十二條 能夠提供科技服務、科技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創新載體,必須先登錄浙江省科技創新雲服務平台進行申請,審核通過後就可成為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三條 企業或創業者的創新券申請通過線上審核後,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額度。
第十四條 每年確定市級科技創新券發放額度,各類創新券的補助要求和標準另行制定。市級科技創新券實行先到先領原則發放,以後視情逐年增加創新券發放的額度。
第十五條 企業或創業者登入浙江省科技創新雲服務平台,在“創新地圖”上向創新載體線上預約所需的服務;雙方合作協定或契約簽訂之後,企業或創業者通過市級創新券服務系統線上申請使用科技創新券,審核通過後,創新券即線上支付給對應創新載體。
第十六條 根據創新券不同類型,按一定比例給予抵用。經科技部門審核的科技創新券,創新載體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從系統中確認收到市級創新券並完成服務後,創新載體須對該次服務進行記錄,企業或創業者須對創新載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每年年初科技部門兌現上年度實際發生額,對市級認定的創新載體接受創新券A券及B券且企業評價良好的,再按券值面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績效與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創新券的績效評價,績效考核為優秀的企業或創業者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創新券發放工作中繼續優先支持。各類創新載體的服務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變相虛假使用科技創新券的企業或創業者,一經發現,註銷其科技創新券,追回其通過不合理手段獲取的資金,在五年內不再給予市級各類科技資金的支持。對弄虛作假的創新載體,一經發現,追回其通過不合理手段獲取的資金,在五年內不再給予市級各類科技資金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根據創新券運營情況調整下一年科技創新券的資金額度與資助範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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