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海市財政局2022年12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海市財政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2〕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政策引導作用,進一步最佳化財政資助方式,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等,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對《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18〕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政策引導作用,進一步最佳化財政資助方式,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創新創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向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採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團隊)申領和使用。  
前款所稱專業服務,是指企業(團隊)在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要的戰略規劃、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人才培養、資源開放等服務。  
第三條(原則)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制定創新券政策,編制預算,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對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管理中心)  
市科委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本市創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通過上海科技創新券信息系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創新券平台),開展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領主體與服務機構  
第六條(申領主體)  
申領創新券的企業,應當是註冊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中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要求。  
申領創新券的團隊,應當是已入駐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或眾創空間,尚未在本市註冊成立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不少於3人)。  
第七條(科研誠信)  
申領創新券的企業(團隊),應當在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中無嚴重失信記錄(或已過懲戒期),並在申領前的當年及上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等嚴重失信行為,且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八條(服務機構)  
有意願提供創新券服務的機構,可以登錄創新券平台申請入駐。  
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註冊2年以上,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具備專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收費標準,有規範的財務制度。  
(三)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服務機構經審核、公示後在創新券平台入駐,並及時發布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應當積極入駐創新券平台並開展服務,相關服務業績作為市科委組織實施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退出機制)  
服務機構應當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回響創新券服務訂單。管理中心對服務機構實施隨機抽查,綜合評價其服務能力、活躍程度和信用狀況等,經市科委覆核後,對不符合要求的服務機構予以清退。  
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意願申請退出創新券平台。管理中心對不存在未完成訂單的服務機構,準予退出。  
第十條(專業服務事項清單)  
創新券所支持的具體服務事項清單,由市科委發布和動態更新。  
以下情形不屬於創新券的支持範圍:  
(一)企業(團隊)購買專業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以及重複、批量檢測等不屬於科技創新的事項;  
(三)辦公空間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工商註冊服務、代理記賬服務、政策申報服務、專利申請代理等不屬於科技創新的事項;  
(四)購買的專業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相關性。
第三章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  
第十一條(申領和使用)  
企業(團隊)每年通過創新券平台申領創新券,經審核通過後獲得當年度創新券總額度。  
每家企業每年使用額度不超過30萬元,每個團隊每年使用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兌付前登記)  
企業(團隊)在創新券平台選擇所需的專業服務並提交訂單;服務機構收到訂單後,線上填報服務合作意向書和服務金額。企業(團隊)應當積極配合服務機構的填報工作,提供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對交易真實性和價格公允性進行審核,對服務合作意向書中符合年度服務事項清單的專業服務及對應金額予以核定,並按該核定金額的50%給予創新券使用額度。  
第十三條(申請兌付)  
服務完成後,服務機構在創新券平台上提交契約、發票、到款憑證、服務結果等有關專業服務實際完成情況的材料,申請兌付。  
管理中心予以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兌付。  
創新券平台常年受理兌付申請,每季度集中撥付一次資金。  
第十四條(企業兌付)  
企業(團隊)使用創新券獲得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可以選擇自行申請兌付的方式,參照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開展兌付前登記和申請兌付。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五條(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對服務機構、企業(團隊)的評價機制,以及服務機構與企業(團隊)之間的雙向互評機制。市科委對服務能力強、服務質量好、服務信用佳的服務機構予以激勵。  
市科委將服務機構開展創新券服務的情況,納入對該機構開展資源共享、基地建設等的績效評價範圍。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市科委定期組織對一定比例和範圍的服務訂單開展隨機抽查,並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企業(團隊)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科委和市財政局組織的監督檢查。對於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申領、使用和兌付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市科委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並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本市科技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財政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創新券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審計監察)  
創新券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機關的監察,並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市各區及長三角地區)  
本市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轄區內的創新券管理辦法。  
長三角地區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等,從其具體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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