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是泰州市人民政府 為有效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使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體,市政府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針對企業創新資源缺乏、創新能力不足而設計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事前發放、事後兌現,旨在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一項激勵制度。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本辦法實施範圍包括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和泰州醫藥高新區。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為市創新券的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創新券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日常管理及運行監管。
市財政局負責年度市創新券經費預算編制和創新券兌現,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各區明確創新券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創新券的日常管理,推進創新券實施工作。
第三章 創新券分類、使用及資金來源
第七條 創新券分為企業類、平台類、獎補類。其中,企業類分為A券、B券。
第八條 企業類創新券支持在我市市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限用於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級以上科技服務機構和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購買技術成果和服務等科技創新投入;企業建設市級以上研發機構添置研發設備投入。企業類A券支持對象為廣大中小企業,體現低門檻、普惠性;企業類B券支持對象為已具備一定創新能力的科技型企業。
平台類支持對象為市級以上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創新載體,限用於開展非財政資金支持的產學研對接、智力資源集聚、研發機構引進與建設、科技諮詢論證等科技創新投入。
獎補類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獲得相關科技政策獎補資金的企業。
第九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於市財政專項資金和區財政配套資金。企業類、平台類創新券兌現時,市財政與區財政按6∶4的比例進行分擔,獎補類創新券由市財政兌現。
創新券專項經費每年安排8000萬元,其中,市財政安排6000萬元,區財政配套2000萬元,可結轉下一年度,滾動發展,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創新券使用績效評價情況,適時增加專項經費總額度。
第十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複使用,有效期不超過2年。創新券面額為5萬元、10萬元兩種。企業類、平台類創新券的有效期自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獎補類創新券的有效期自獎補年度開始計算。
第四章 創新券的發放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年度創新券發放額度。各區創新券管理部門組織企業自主申報,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發放。
企業類A券:一個年度內,單個企業發放5—10萬元。企業類B券:根據企業上年度稅務部門確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25%確定發放額度,單個企業最高額度為150萬元。對持有有效期內未兌現企業類創新券的企業,不再重新發放。
平台類創新券:由市政府、區政府、園區與高校院所共建的平台或載體分別發放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企業化運行的單個平台或載體發放20萬元。重大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創新載體的平台類創新券由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提出支持的名單和金額,報市政府批准後發放。
獎補類創新券:由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對新認定的市級以上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重大研發機構;經考核評審的新辦產學研聯合體;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新立項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新立項的省級以上基礎研究計畫、重點研發計畫、科技成果轉化計畫、政策引導類計畫、創新能力建設計畫以及科技進步獎等獲得科技政策獎勵的企業,研究確定創新券支持和發放的名單和金額。
第五章 兌現程式與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類創新券申請兌現時,企業科技創新實際支出用於購買技術成果和服務的,企業的配套資金不得低於創新券使用金額的2倍;用於添置研發設備的,企業的配套資金不得低於創新券使用金額的6倍。企業建設國家、省、市級研發機構和科技服務平台添置研發設備兌現的最高額度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
獎補類和平台類創新券申請兌現時,企業科技創新實際支出不得低於創新券使用金額的2倍。
第十三條 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泰州醫藥高新區企業領取的創新券,經各區創新券管理部門初審後,到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申請兌現。
第十四條 兌現創新券時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基本信息表;
(二)技術服務契約、技術交易契約或研發機構建設方案、平台建設方案、項目方案(總結);
(三)項目支出決算表及證明材料(包括相關支付憑證及其他必要的附屬檔案材料);
(四)創新成果證明(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
(五)申請使用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需提供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對受理兌現的項目引入第三方進行評審。
第三方評審組由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成,重點核查項目真實性。
第十六條 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根據第三方評審組的評審意見,確定兌現名單和金額。經公示,報市政府批准後出具科技創新確認書。
申請兌現單位憑科技創新確認書和創新券到財政部門兌現。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對騙取創新券的企業,註銷其創新券,追回騙取資金,3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創新券實施管理適時提出調整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獎補類創新券涉及的有關項目核定等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發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創新券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地區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並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