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

為了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

2021年,修訂後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
  • 施行時間:2007年11月1日
規定全文,修訂信息,修改報告,審議結果,審議意見,

規定全文

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
  (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推進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一定價值限額以上的單台(套)科學儀器設備。單台(套)科學儀器設備的具體價值限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共享,是指擁有或者受委託管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統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按照信息共享、資源統籌、獎懲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滿足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情況下,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共享。
  第四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活動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規定。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對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集中集約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共享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管理和操作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規定接受共享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市加強和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共享服務平台)建設,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提供服務。市共享服務平台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本市按照國家總體布局的需要,加強與其他省市的合作,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共用網路建設,開展跨區域共享協作與聯動。
  第二章購置建設與共享承諾
  第八條申請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申請單位),應當在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作出承諾。共享服務的承諾應當包括共享服務可行性論證以及共享時長、範圍、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本市建立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
  對申請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就其必要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重要參考。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的共享服務可以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不予批准其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
  購置、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評議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對獲準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其所作的共享服務的承諾,在項目契約或者項目批准檔案中,明確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滿足申請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對於可以通過共享服務滿足需要而未獲準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申請單位承擔本市科研計畫項目時,應當保障其項目研究和技術開發中使用其他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共享服務
  第十二條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向管理單位和用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信息查詢、需求發布、服務推介、預約使用、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自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共享時段和方式、收費標準等信息,通過市共享服務平台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鼓勵管理單位將使用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信息,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報送。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管理單位報送的信息匯總、分類後,在市共享服務平台上發布。
  第十四條用戶可以通過市共享服務平台或者直接向管理單位提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請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作出回應並按照平等原則確定用戶。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共享服務的,管理單位應當與用戶訂立契約,約定共享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並通過市共享服務平台簽訂契約或者上傳已簽訂的契約文本。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提供共享服務。用戶在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應當遵守管理單位的操作規範。用戶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形成的著作或者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時,管理單位要求用戶對使用情況予以標註的,用戶應當予以標註。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為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管理單位通過集約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等模式,提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統籌管理和開放服務水平。
  第四章共享保障
  第十七條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類評估的原則組織專家,在信息報送、運行情況、共享服務時間、服務質量、功能開發、人才培養等方面定期對加入市共享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進行評估。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共享服務獎勵的主要依據之一,並將評估和獎勵結果向社會公布。具體評估和獎勵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管理單位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報送相關信息導致無法進行評估的,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後續申請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時,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見。
  第十八條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共享服務評估結果,對加入市共享服務平台,且共享服務工作量、用戶滿意度等達到共享服務要求的管理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其中,對使用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上浮一定獎勵額度。
  管理單位獲得的獎勵資金和服務收入可以按照規定用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九條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第二十條經評估,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未達到共享要求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後續申請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時,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見。
  對於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全額購置、建設的通用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程度較差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門內或者跨部門無償劃撥。
  第二十一條本市推動科技創新券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中的使用。
  市科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兌付等工作機制,最佳化科技創新券管理系統,為用戶和管理單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養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人員,完善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支持政策,在科技計畫項目資助、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並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互通機制。
  對管理單位報送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長三角區域共享
  第二十四條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協同機制,在購置建設評議、服務規則制定、服務信息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實現科技優勢互補和資源高效利用,為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本市根據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和國家有關部署,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台。
  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與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台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共享服務。
  第二十六條本市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為依託,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共同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提升重大創新策源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市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將管理單位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用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情況,納入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範圍,並作為對管理單位實施獎勵的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相關信息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管理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回,並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一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市接受無償援助購置、建設或者捐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參照本規定關於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修訂後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正式實施。新增加的第五章長三角區域共享將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協同機制,在購置建設評議、服務規則制定、服務信息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實現科技優勢互補和資源高效利用,為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提供保障。
截至2020年底,上海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總計14423台(套),原值187.96億元,較2007年的1517台(套)和22億元分別增長了850%和754%。先後13次對969家次單位的14074台(套)次儀器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總額約1.7億元。
新《規定》不僅將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台,還能實現共享服務平台的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跨區域共享服務。而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用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將納入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範圍,並作為對管理單位實施獎勵的依據。有了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為依託,就可以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實現聯合技術攻關,提升重大創新策源能力。

修改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向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國家有關部門徵求了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這些部門對草案修改稿給予了充分肯定。法制委員會於7月25日召開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有的委員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明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定義。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明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定義有利於本規定得以更好地貫徹實施。目前市政府有關部門已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價值限額的具體規定。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增加一款:“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一定價值限額以上,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台(套)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具體價值限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聯動長三角”的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布局的需要,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其他城市的合作,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共用網路建設。”(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關於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就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必要性進行評議的規定,應當與現行規定和實際做法相銜接。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市現有的《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總體實施效果是好的。為了保障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工作的延續性,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相關內容修改為:“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就其必要性進行評議。”(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四)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的獎勵和培養對象,不僅應當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操作人員,還應當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人員。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將這部分人員也納入獎勵和培養對象有利於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水平。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分別修改為:“管理單位獲得的獎勵資金,可以用於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以及相關費用支出。”(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養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並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的委員建議,將本規定的名稱修改為“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規定”,並將有關條款中的“共享”相應修改為“共享服務”。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已明確了“共享”的定義,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是一種雙向的、互動的行為,既包括管理單位將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為用戶提供共享服務的行為,也包括用戶利用管理單位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科研開發的行為。共享服務只是一種由管理單位提供服務的單向行為,是共享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為此,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本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制定規定草案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對規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規定草案印發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中央在滬單位的意見。6月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三條將調整對象確定為3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缺乏彈性,目前如科技部、教育部等國家部委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認定標準也不盡統一。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確定標準應當具體化,標準的確定應當考慮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分布及供需情況,也應當考慮實際管理能力。為此,建議不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認定標準作具體規定,授權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規定。此外,考慮到規定草案第三條中的定義是對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補充,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合併,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管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應當加強中介機構的建設,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供服務。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應當充分發揮本市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這箇中介機構的作用。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五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共享服務平台)。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向管理單位和用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等服務。”“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布局的需要,聯動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共用網路建設。”(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中央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義務。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對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強制性可以強一些;對以中央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由於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現行管理體制的問題,應以鼓勵為主,運用市場機制引導其參加共享。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六條與第七條合併,修改為:“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等基本信息,經匯總、分類後,通過市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鼓勵管理單位將前款規定以外的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基本信息,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九條關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新購、新建評議的牽頭部門需要研究;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條關於新購、新建評議的重點在於建立制度,具體做法是政府的任務。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於本市已有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的有關辦法,具體操作問題可以按照現有規定執行。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改為:“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就其必要性進行評議。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的共享服務可以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購、新建的申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五、有些委員提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價格如何確定,應予研究。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種類繁多,性能各異,其共享服務指導價格在實踐中難以確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服務價格。為此,建議刪去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五條應當規定由市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進行獎勵,並形成制度。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規定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獎勵資金。”
七、有些委員提出,規定草案應當增加政府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激勵措施,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共享。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應當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充實有關激勵措施的內容。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款合併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申請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因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準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其承擔本市科研計畫項目時,應當給予其一定額度的經費,用於項目研究中使用其他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費用支出。”
八、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建議在規定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關於人才培養和激勵的可行性措施。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技術服務人才是發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作用和實施高質量共享服務的關鍵。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技術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並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九、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規定草案第十九條應當明確規定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估的標準,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規定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評估制度。”“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在共享服務時間、服務質量、功能開發、人才培養等方面定期對加入市共享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作為共享服務獎勵的主要依據之一。”(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十、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科技立法調整社會關係時,較多的是採用引導、鼓勵、激勵等方法。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制度尚在建設中,許多做法還沒成熟,“共享”的理念也還未普及,建議經過一段實踐,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對本規定加以完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規定草案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及其說明後,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又召開了一系列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並於3月21日組織召開了解讀會。3月28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及其說明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科技創新活動的基礎條件和重要保證,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對構建科技創新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市在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於體制、機制和法制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共享水平還難以滿足科技創新活動的需求,還不適應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要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我國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現狀分析後指出:目前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領域已制定了一些部門規章或者政府規章,但存在效力等級較低、有法律空白地帶等問題,嚴重影響了科技資源共享與科技進步。
有鑒於此,委員會認為,適時將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及專業協作網管理辦法和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管理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有利於提高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效率和水平。同時,有利於規範政府行為,推動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也有利於發揮市、區(縣)兩級人大的作用,監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在總結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運行經驗的基礎上,從現實需要和管理體制現狀出發,確定了大型儀器設施的共享範圍和共享機制,基本明確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請常委會審議。同時,建議對以下內容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增加倡導樹立共享理念的規定
創新活動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要求,不僅要有物質基礎作為支撐,還要有深入人心的共享理念作為保障。針對目前共享觀念還比較薄弱的情況,建議增加倡導管理單位、科研人員乃至全社會樹立共享理念的規定。
二、明確管理單位的共享義務
《規定(草案)》第二條和第三條對共享定義和適用範圍作了界定。為了平等保護管理單位和用戶雙方的權利,建議明確管理單位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規定,並進一步明確表述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和以中央財政資金全額出資以及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義務。
三、進一步細化政府工作職責
《規定(草案)》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原則規定,這是必要的,但還需進一步研究細化有關內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草案)》第九條和第十條對用財政資金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設定了評議原則和程式,但在實施這項工作中科技行政部門與相關政府部門、政府有關部門與專家組、管理單位之間的關係尚不明確,建議在修改過程中予以完善。此外,建議細化和落實以下政府職責:促進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明確市、區(縣)兩級政府的分工,發揮區(縣)政府的作用;強化對中小企業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服務與支持;加強對有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培育和指導,充分發揮它們在共享中的積極作用。
四、完善技術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
委員會認為,建設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服務人才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是最大限度發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作用和實現高質量共享的重要因素。而目前本市這支隊伍相對較弱。因此,建議在《規定(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以下內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技術服務人才管理、使用的配套政策,如職稱評定、技術培訓等;鼓勵管理單位在崗位設定、工資待遇、考核獎勵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的可行性措施等。
此外,建議進一步研究如何發揮存量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資源的作用。《規定(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也可作進一步的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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