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教育部辦公廳以教技廳〔2015〕4號印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目標、組織管理、重點工作3部分。
重點工作是:建立開放共享機制;建設信息服務平台;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創新完善管理模式;建立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管理機制;建立分類考核評價辦法;建立激勵和調控機制;加強信息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文號:教技廳〔2015〕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25日,教育部辦公廳號印發《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
意見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
教技廳〔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科技)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切實推進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全面開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加強開放共享,服務創新。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研設施與儀器在保障本校教學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共享,並提供專業化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支持創新創業,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創新創業提供有效支撐。
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效率。有力促進高等學校統籌管理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設施與儀器,避免重複建設和購置,杜絕閒置浪費現象,切實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組織管理
1. 加強引導和督查。高等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將高等學校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水平和評估結果作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評內容之一,把開放共享綜合考評結果與規劃發展再投入安排相結合,引導高等學校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共享共用。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實施情況及具體做法,並開展不定期督查。
2. 強化法人主體責任。高等學校是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職責。學校應設立由校領導牽頭的工作組,統籌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並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能,制定本校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實施細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負責具體實施。
3. 明確分級管理職責。高等學校應建立學校和下屬二級單位共同推進本校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管理體制,明確學校、院系、研究團隊分級管理職責,協同做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三、重點工作
1. 建立開放共享機制。高等學校應建立科學有效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管理制度,認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設施與儀器整體情況,包括設備原值、功能類型、專業領域、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等,建立符合學校實際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機制。除涉密、功能特殊、技術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儀器設備之外,其他用於教學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特別是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均應納入開放共享範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2. 建設信息服務平台。高等學校應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和開放共享的網路信息和服務平台,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有機銜接,並根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求統一納入國家與地方網路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學校、跨領域、多層次的網路服務體系。
3.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高等學校根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運行、使用和維護的技術需求,合理配置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建立專業化、職業化技術服務隊伍。要制定實驗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薪酬、評價和激勵政策,充分調動技術服務人員積極性、穩定實驗技術人才隊伍,不斷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和開放服務水平。
4. 創新完善管理模式。高等學校可以借鑑分析測試中心或同類型大型儀器公共平台的模式,建立學校實體公共服務平台集中集約管理,也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分散配置但統一管理的虛擬公共平台,鼓勵探索聯合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科研設施與儀器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開展社會化服務的新模式。
5. 建立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管理機制。高等學校應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服務收費管理機制,合理制定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開放共享服務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由學校統一管理,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6. 建立分類考核評價辦法。對於通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用戶使用率、用戶評價、有效服務機時、服務質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對於專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組織了高水平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套用專業團隊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
7. 建立激勵和調控機制。構建用戶參與的績效評價體系,探索開放共享後補助機制和校內調配製度,把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效果與儀器新購和維護的資源投入掛鈎,並根據開放效果和用戶評價,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單位和技術人員給予績效獎勵,調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積極性。
8. 加強信息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成果發表時應明確標註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高等學校要加強網路防護和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依法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數據、技術秘密和智慧財產權。
教育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