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更好地發揮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作用,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鼓勵和引導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更好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省內優質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
- 文號:黑科規〔2023〕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科規〔2023〕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更好地發揮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作用,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鼓勵和引導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更好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省內優質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政府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服務的一項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活動,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引導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
第三條 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科學數據中心、科技資源庫等科研平台,以及財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設施儀器等條件資源,應積極面向社會開放共享,主動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鼓勵創新、據實列支、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方式
第五條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政策的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研究確定創新券政策實施過程中有關重大事項。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科技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會簽,並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委託黑龍江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共享中心)負責創新券兌付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組織推薦創新券服務機構,組織當地企業利用創新券開展創新活動。
第三章 創新券服務平台和機構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建立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庫)。通過服務平台和服務機構庫建設,匯集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機構信息,為創新券的組織實施、數據統計和考核評價提供支撐。服務機構庫中的科技服務機構和服務內容通過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省科技廳在省科技廳網站發布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通知,科技服務機構開展創新券服務須先申請登記入庫,成為創新券服務機構。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門應積極組織當地優質科技服務機構申請註冊登記入庫。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應組織所依託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科學數據中心、科技資源庫等科研平台註冊登記入庫。已入庫的創新券服務機構可根據自身發展情況提出變更申請,更新服務內容等信息。
第十條 申請登記入庫的科技服務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服務機構,或具有獨立對外提供服務資質和能力的非獨立法人機構〔如二級學院、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科學數據中心、科技資源庫、大科學裝置等〕。
(二)應當具備科技服務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科技服務一年以上的業務基礎,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應當具備與服務內容相應的資質。
1.開展研究開發服務的,應是擁有省級以上認定或備案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平台機構。
2.開展軟體開發服務的,企業類服務機構應具有軟體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CMMI或SPCA)二級及以上資質。
3.開展檢驗檢測服務的,應具有CMA、CNAS等資質。
4.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的,應是已加盟到省級以上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台的服務機構。
5.開展科研試劑、實驗動物、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科技報告、生物種質等科技條件資源服務的,應是具有相應資質或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機構。
6.開展雲計算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工信部等部門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及IDC/ISP,並且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及制度,獲國際雲安全聯盟 CSA的C-STAR 安全認證、ISCCC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國際信息安全標準體系ISO27001認證等。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提出入庫申請及變更申請的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審核,依據服務機構的資質、服務產品類別、服務產品價格、歷史服務業績等綜合評價,形成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擬入庫及變更名單。
第十二條 通過審核的擬入庫及變更機構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服務機構納入服務機構庫。
第四章 支持對象、範圍與額度
第十三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 創新券重點支持企業購買創新所需的科技條件資源,以及科技服務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等服務。創新券支持服務範圍為:
(一)研究開發服務。主要包括工業(產品)設計與服務、工藝設計與服務、積體電路設計、新產品與工藝合作研發、新技術委託開發、技術解決方案、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軟體開發服務等。
(二)檢驗檢測認證服務。主要包括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標準系統定製、軟體測評、積體電路封裝測試等。
(三)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主要包括委託分析服務、委託測試服務、委託實驗服務、委託驗證服務、機時共享服務等。
(四)購買科技資源服務。主要包括購買科研試劑、實驗動物、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科技報告、生物種質、雲計算服務(不含雲伺服器租用)等科技條件資源。
第十五條 創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服務。
(二)與自身研發和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
(三)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環境評價、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商事服務。
(四)專利轉讓與購買服務。
(五)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和商務法律諮詢服務。
(六)工程項目等非研發類項目可行性報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申報諮詢服務等。
(七)已獲取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活動。
第十六條 在同一個申報周期內,每家企業具體補貼金額按不高於使用創新券購買服務實際發生金額的50%比例核定,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中,購買研究開發類服務(除軟體開發服務)最高補貼資金不超過10萬元;購買軟體開發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大型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和購買科技資源服務最高補貼資金不超過5萬元。
第五章 使用與兌付
第十七條 企業用創新券購買相關科技服務或使用科技資源,須簽訂正式契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業僅有一家企業可兌付創新券。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於每年兌付期在省科技廳網站發布創新券兌付通知,全流程網上辦理,“不見面、零跑腿”。企業與創新券服務機構完成契約規定的全部服務活動後,應及時將服務契約、增值稅發票、服務結果(如檢測報告、技術解決方案)等相關材料掃描上傳至服務平台。
第十九條 省共享中心負責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服務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創新券支持範圍,以及服務契約、增值稅發票與服務結果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省共享中心依據當年創新券經費總數和兌付企業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提出本年度創新券擬兌付企業名單。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按不高於10%的比例組織對擬兌付企業和服務機構開展核查。核查無誤後,確定本年度創新券兌付方案和擬兌付企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 擬兌付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向省政府聯合呈報資金請示,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批覆意見履行資金撥付程式,省共享中心負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兌付,並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兌付結果報送省科技廳。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定期組織開展對創新券工作情況的評價,評價結果用於指導創新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省科技廳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價、部門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申報單位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工作,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要加快專項資金分配、撥付進度,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等管理情況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各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切實維護企業商業機密和合法權益,參與創新券兌付及管理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身份信息、科研活動信息,以及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等。對在創新券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發放及兌付等工作中存在違規或泄露信息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創新券負面清單制度。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機構,一經核實,按上述條款作出處理,並將其記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資料庫。
(一)在創新券兌付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創新券服務機構隱瞞與企業產權隸屬關係的。
(三)虛構創新券契約或提高契約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 加強創新券的風險防控,對於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申報單位,一律取消獎補資格,並由省科技廳追回獎補資金後,一併上繳省級國庫,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根據實施情況定期修訂。《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黑科規〔2022〕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更好地發揮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作用,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鼓勵和引導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更好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省內優質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省科技廳修訂起草《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有關說明
《管理辦法》共七章。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出台意義、創新券定義,依託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科研平台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普惠、鼓勵創新、據實列支、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方式”,明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中心、市(地)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第三章“創新券服務平台和機構”,明確建設省科技創新券信息服務平台和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入庫條件及申報流程。省科技廳發布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通知,由科技服務機構通過創新券服務平台申報。
第四章“支持對象、範圍與額度”,明確創新券支持對象、支持服務範圍、補貼金額比例與額度。
第五章“使用與兌付”,明確創新券兌付要求及流程,兌付期間要件審核、現場核查及資金撥付等程式。省科技廳於每年兌付期在省科技廳網站發布創新券兌付通知,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創新券工作評價、績效管理、風險防控等管理情況的監督,切實維護企業商業機密和合法權益。
第七章“附則”明確《管理辦法》實施日期、定期修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