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

《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是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財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財政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泰安高新區科技、財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檔案全文

泰安市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魯科字〔2022〕123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泰安市創新券補助政策實行省市聯動,對獲得山東省創新券政策支持的泰安市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供給方給予補助支持。
第三條 市級創新券補助從市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安排,每年度兌現一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山東省創新券政策補助市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
1.中小微企業應滿足註冊地在泰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係。
2.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泰安市行政區域內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註冊企業;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二)泰安市行政區域內依託科研設施與儀器,為市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已提供符合《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要求的科技創新服務的單位。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五條 補助資金採取後補助方式,對獲得山東省創新券政策補助的中小微企業,在省級補助基礎上,給予省財政直管縣20%的創新券補助,給予其他市區40%的創新券補助,同一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市級補助每年最高50萬元;對市內供給方,按照符合兌現條件服務契約額的10%給予後補助,同一供給方,年獲得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一)《泰安市創新券補助申請表》;
(二)省創新券資金到賬憑證等證明材料。
(三)供給方開據的服務發票等材料。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一)泰安市創新券補助資金實行後補助,每年1季度,市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供給方填報《泰安市創新券補助申請表》,準備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級科技主管部門。
(二)材料審查。縣級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上報市科技局。
(三)申報核定。市科技局審核通過後,向市財政局提出撥付補助資金申請。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監管
第八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資金撥付程式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補助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的違規行為,給予以下處理:
(一)追回資金,將不良記錄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二)3年內,取消使用方使用創新券資格或供給方享受創新券補助資格;
(三)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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