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是濟南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科技局基礎研究處 
根據《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66號)、《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範圍。大型儀器共享券(以下簡稱共享券)用於支持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在科技創新過程中購買其所需要的檢驗檢測及計算服務。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共享券支持範圍。
第二條管理機構。市科技局負責共享券的組織發放、資料審核、兌付等日常運行和管理,以及服務機構的認定、管理工作等。
市科技局委託第三方管理機構,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大儀網”)、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市平台”),開展與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並為省創新券做好配套支持。
第三條 支持對象。申領共享券的中小微企業須在濟南市註冊納稅,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申領共享券的團隊,須是已入駐本市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尚未在本市註冊成立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
申領共享券的企業、團隊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係。
第四條 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本市或外省、市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關服務資質和專業服務能力,註冊2年以上,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有有效CMA(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等資質。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收費標準。
第五條 服務機構入庫。服務機構登錄“市平台”註冊,線上填寫《大型儀器共享券服務機構入庫申請表》,並提交:
(一)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二)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專業服務能力資格證書;
(三)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服務機構承諾書。
市科技局對申請入庫的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服務機構納入大型儀器共享券服務機構庫。
第六條 服務項目。服務機構入庫後,通過“市平台”線上提交服務項目信息。市科技局組織第三方管理機構進行線上審核,對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服務項目在市平台公開發布。
第七條 補助標準。通過市平台向本市或外省、市服務機構購買服務,並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給予所支付服務費最高40%的市級資金補助。
通過“省大儀網”購買服務並已獲得省創新券補助的,無需再登錄“市平台”,可直接獲得所支付服務費的40%的市級資金補助。
每家企業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額度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個團隊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額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共享券申領。申領市共享券的企業、團隊或“省大儀網”無法滿足檢驗檢測需求,需要跨省購買檢驗檢測等服務的,在市平台註冊、填寫《大型儀器共享券申領表》並提交相關資料。
企業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團隊由所在眾創空間使用預設管理賬號登錄市平台並提交團隊所入駐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相關入駐證明及團隊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各區、縣科技局負責對本轄區內企業和團隊申領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企業、團隊即可獲得共享券使用資格。
第九條 共享券兌付。企業、團隊通過市平台購買本市或跨省、市服務的,可在平台上下單,將服務費全額支付給服務機構,以購買相關檢驗檢測服務。在服務完成後線上提交《大型儀器共享券兌付申請表》、服務契約、發票、服務結果證明(如檢測報告等)材料申請兌付。創新創業團隊和創客由所在眾創空間統一提交。市科技局委託第三方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予以兌付。市平台常年受理兌付申請,每季度集中兌付一次。
為了保證省、市兩級創新券資金兌付效率,市科技局根據省科技廳每月兌付情況和市級平台申請兌付情況,每季度據實兌付一次市級共享券補助資金,第四季度截止到12月15日,兌付資金當月撥付。12月15日之後的共享券於次年第一季度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申報的預算數,預撥當年預算資金,科技局將每季度據實撥付資金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備。
共享券為電子券,實行實名制,僅限於申領者使用,不得轉讓、買賣。企業、團隊需在申領的該自然年度內使用,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條 罰則。在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任何企業、團隊、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止兌付,追回已兌付的資金,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共享券。涉嫌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科技局對共享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核查,並接受社會舉報。
第十一條 考核。市科技局對共享券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對共享券服務機構工作實施績效考核,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共享券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