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強和規範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新一輪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0〕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0年8月26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用水區域縣(市、區、功能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專項資金對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進行補償,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嚴格落實水源地保護責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用水區域縣(市、區、功能區)財政共同保障,由市政府籌集後向市級飲用水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財政轉移支付。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和備用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具體為珊溪-趙山渡水庫及集雨區範圍,涉及瑞安市、文成縣、泰順縣;澤雅水庫及集雨區範圍,涉及甌海區;甌江山根水源(備用),涉及鹿城區、永嘉縣。
第二章 專項資金籌集
第五條 市級財政、用水區域縣(市、區、功能區)財政安排預算;珊溪-趙山渡水庫和澤雅水庫的水資源費省級返還部分納入專項資金;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每年300萬定額納入專項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環保稅收入的10%,納入專項資金。
第六條 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總額不低於1.4億元,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不低於9000萬元,用水區域縣(市、區、功能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5000萬元,其中鹿城區1460萬元、龍灣區680萬元、甌海區1100萬元、洞頭區100萬元、瑞安市850萬元、平陽縣450萬元、甌江口產業集聚區60萬元、浙南產業集聚區300萬元。
第七條 用水區域縣(市、區、功能區)財政分擔比例以實際用水量為主,兼顧人口、用水結構等因素每三年做一次評估調整。如有新增地區使用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原水,次年納入分擔。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八條 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年度分配總額度,由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籌集情況一年一定。具體分配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實行定額分配和因素分配相結合方式。
第十條 珊溪-趙山渡一級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每年定額1000萬元,根據市生態環境局確認的一級水源保護區面積占比分配。山根水源(備用)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每年定額200萬元,向鹿城區和永嘉縣各分配100萬元。
第十一條 珊溪-趙山渡水庫和澤雅水庫的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實行因素分配,即根據各地集雨區面積、水庫集雨區內行政人口數、水域面積確定分配比例。其中集雨區面積(不含水域)分配權重為50%,按市水利局確認的面積占比計算;人口分配權重為30%,按市公安局確認的集雨區內行政人口數占比計算;水域面積分配權重為20%,按市水利局確認的面積占比計算。
第十二條 珊溪-趙山渡水庫和澤雅水庫的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分基礎和激勵兩部分兌現。專項資金基礎部分1億元,每年9月底前兌現。剩餘部分作為激勵資金,根據水源地生態保護年度考核結果兌現。考核合格的,足額兌現;考核不合格的,按失分比例,扣減專項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可以與上級一般轉移支付、當地財政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可由當地縣(市、區)政府制訂資金使用細則。嚴禁用於與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水源地內污水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與升級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與處置、畜禽養殖長效管理、水域岸線保護與管理、水生態治理和保護、水質監測與應急處置、水質線上監測設施建設及運維、重要水源保護設施項目的建設、行政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困難民眾救助等。結餘部分可定向用於水源地其他生態保護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 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每年6月份前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上報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自評情況。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建立績效抽查評估機制,對發現存在問題的縣(市、區)政府,扣減其下年度專項資金,並責令整改。
第五章 監督考核與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政府對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落實水源地保護責任進行年度考核。重點突出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對入庫支流和庫區水質保護、相關環保基礎設施的運維管理、畜禽養殖長效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與處置、庫區水事秩序管理、相關區域日常保潔以及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的各項規定落實情況。具體考核辦法繼續按照《關於印發溫州市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考核辦法的通知》(溫環發〔2017〕107號)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 水源地所在縣(市、區)政府對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負總責。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並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的抽查評估。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市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考核。市審計局牽頭負責此輪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16〕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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