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7月10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浙財金〔2023〕38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發揮省產業基金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浙財金〔2023〕38號)
為進一步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確保浙江省省產業基金(以下簡稱省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0〕10號)、《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1〕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省產業基金的政策目標和管理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基金投資運作的政策效應、管理效能、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一)適用範圍。
省產業基金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浙江省天使夢想基金、其他新設立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市縣各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因特定的政策目標需要,省產業基金髮起設立或參與出資的投資基金,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專門的績效評價辦法。
(二)職責分工。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省產業基金各投資決策部門(包括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以及經分管省領導批准的參照部門,簡稱投決部門,下同)負責開展本部門投資決策領域的績效自評。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投決部門,負責開展本部門投資決策領域的績效自評;作為省產業基金的具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基金管理情況的績效自評,並對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提供技術支持。
(三)基本原則。
1.科學規範。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規範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2.公正公開。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真實、客觀、公正、透明的要求,按規定公開績效評價結果並接受監督;
3.分類實施。績效評價應當根據省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的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分部門組織實施;
4.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與基金規模、預算安排、基金管理費等掛鈎,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充分發揮績效評價對於統籌推進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的積極作用。
二、評價對象、內容與依據
(一)評價對象。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的對象是省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情況,具體包括投決部門、基金管理部門兩類部門的運作管理情況(部門整體評價),以及省產業基金整體運作管理情況。直投項目、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相關情況統一作為項目一併納入部門整體評價。
(二)評價內容。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投資目標設定情況;
2.基金投資相關機制建設情況;
3.基金投資決策情況;
4.基金投資運行管理情況;
5.基金投資績效情況;
6.其他相關內容。
(三)評價主要依據。
1.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委託(受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等明確的政策目標、投資導向及規範性要求;
3.股權投資基金行業歷史數據、行業標準、市場通用的評價指標;
4.經審計的省產業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基金運營機構提供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等;
5.投資項目的章程或協定、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運營機構提供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等;
6.財政部門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評價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設定原則。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建立專門評價指標體系,實行綜合評分制,評價指標設定遵循以下要求:
1.指向明確。績效評價指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並與省產業基金的特定政策目標、用途、投資領域、規範性要求等緊密相關。
2.細化量化。績效評價指標應當體現投資全過程、各環節的績效情況,運用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指標進行細化,以定量表述為主。
3.相應匹配。績效評價指標應當通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基金運作規律和客觀實際,並與相關績效主體的績效責任相匹配。
(二)模組化評價指標。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採用模組化設計,包括決策、過程、績效三類指標模組,每個模組50分(具體指標框架見附屬檔案)。決策模組針對投決部門,過程模組針對基金管理部門,績效模組為投決部門、基金管理部門共用。投決部門評價指標為決策+績效,總分合計100分;基金管理部門的評價指標為過程+績效,總分合計100分;省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省產業基金整體工作的評價指標均為決策+過程+績效,總分合計150分。總分不為100分的,績效評價最終得分折算為100分制。
1.決策指標:主要評價省產業基金投資的政策目標和投資方案是否科學,以及決策效率、決策合規等內容,界定投決部門在項目立項、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及退出決策中應承擔的績效責任。
2.過程指標:主要評價省產業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資管理、風控合規、資金管理等內容,界定基金管理部門在省產業基金年度計畫管理、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協定簽署、投後管理等過程中應承擔的績效責任。
3.績效指標:主要評價省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帶動其他資本等內容,為投決部門及基金管理部門共同績效責任。
(三)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根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得分劃分為“優”“良”“中”“差”四檔:最終得分90(含)-100為優;80(含)-90為良;60(含)-80為中;60以下為差。
四、評價組織管理
(一)評價類型。
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分為年度評價及不定期評價。
(二)年度評價。
年度評價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並實行分類分部門分模組評價,主要工作程式包括:
1.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評價工作要求,在年度結束後布置開展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工作,明確當年績效評價範圍、指標框架、工作要求等。
2.省財政廳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制定統一的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方案(包括投決部門績效自評、效益類項目績效自評、基金管理部門績效自評、省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績效自評、省產業基金整體績效評價)。其中涉及投決部門的個性化決策、績效指標由投決部門與省金融控股公司協商一致後,報省財政廳審定。涉及效益類項目的個性化決策、績效指標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報省財政廳審定。
3.投決部門、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評價方案開展自評並形成基金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一定的比例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4.省財政廳委託省金融控股公司根據自評及抽查情況匯總形成省產業基金年度整體績效評價報告,審定後報送省政府,並按規定公開。
5.年度評價可根據實際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價,評價涉及的技術指標及相關數據情況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協助提供。
(三)不定期評價。
不定期評價是指省財政廳根據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按需要開展重點評價及在省產業基金存續期滿,作出清算決定後6個月內開展基金綜合評價。不定期評價可根據實際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價。
五、評價結果
(一)結果套用。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產業基金政策完善、預算安排、費用支付、基金投資、退出讓利及基金存續的重要依據。投資於效益類項目的省產業基金根據效益類項目績效指標評價結果,按照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確定的比例支付委託管理費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納入省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省金融控股公司績效評價結果納入省財政廳對其年度業績考核體系。
(二)責任追究。
在績效評價工作或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有關機關處理。
(三)盡職免責。
績效評價結果不影響省產業基金實施投資運作管理盡職免責機制。按照《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經認定予以減免責任的,可在績效評價中減輕或不作負面評價。
六、解釋與施行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參考指標表
附屬檔案: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參考指標表
決策類模組部分(對投決部門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價要點
評分方式
決策
方案科學
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戰略決策、政策性項目運作方案投資方向,並於立項前進行績效評估論證;績效目標是否明確、科學、合理,並細化分解到投資方案中;讓利安排是否與政策目標相符。
未滿足評價要點,按照其占對應評價項目總數百分比扣分(下同)。
決策效率
年度投資計畫是否完成,投資計畫完成率=落地投資金額/計畫投資金額。
投資計畫完成率在80%以上的,可滿分。
年度應退出項目是否完成退出,退出完成率=考核期實際成功退出項目數/按協定應退出項目數。
-
決策合規
立項決策、投資決策、投後管理決策、退出決策等是否符合管理辦法、運作方案、投資協定等規定。
-
滿分
50分
-
過程類模組部分(對基金管理部門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價要點
評分方式
過程
投資管理
投資管理(含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協定簽署、投後管理等)是否全流程嚴格按規範操作,符合管理辦法、運作方案、章程協定等的要求。
-
風控合規
投資運作各項制度是否完備,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運作方案、章程協定等規定;投資管理重大事項處理許可權和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
資金管理
總認繳規模、年度投資資金分配是否合理;資金撥付是否有完整的審批程式;外部檢查是否反映基金存在資金沉澱問題,管理是否合理規範。
-
滿分
50分
-
績效類模組部分(投決部門、基金管理部門共用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價要點
評分方式
績效
政策目標實現
評價期內項目的政策目標是否實現情況;省產業基金的年度投資金額實現情況;投資是否推動全省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共同富裕等發展,以及取得重大突破等情況。
根據項目投資領域,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與省金控協商研究評價標準。對省產業基金整體政策目標實現情況的評價應包括省產業基金考核年度的認繳、實繳金額,投資三大科創高地、先進制造業占比,落地重大優質項目,助推高新企業上市等指標的目標完成情況。
保值增值率
評價期內省產業基金立項決策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回報是否合理。保值增值率(讓利後)=(評價期內退出項目的價值+未退出項目公允價值)/項目實繳金額*100%-1。
根據項目投資領域,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與省金控協商研究評價標準。效益類項目保值增值率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報省財政廳審定。基金整體保值增值率原則上每年增加一個百分點可得滿分。數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計算提供。
帶動其他資本
評價期內省產業基金投資是否帶動其他資本投資。帶動其他資本形成項目總投資倍數=直投項目、各級註冊在浙江省內的子基金總投資規模(包含股權、債權)及穿透投資的省內項目當輪股權融資規模-省產業基金及相關子基金認繳金額/省產業基金投資認繳金額。
帶動其他資本形成項目總投資倍數原則上達5.5倍以上可得滿分,涉及技術類、農業領域戰略類項目的,帶動倍數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自定。數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計算提供。
滿分
50分
-
註:1.評價方案制訂時可對指標評價要點進行微調,但原則上應包括所有一級、二級指標。
2.在評價中,如某模組指標無可評價的項目,則該模組不予評價。
3.效益類項目可參照本指標框架實施,相應提高相關經濟效益指標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