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浙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省農業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農業農村加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設立政府產業基金的意見》(浙政發〔2015〕1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規範政府產業基金運作與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企〔2015〕70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省農業基金,旨在通過財政資金扶持方式的改變,實現政府支農政策導向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機結合,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投向“三農”,強化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我省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廣大農民增收,助推我省區域協調發展、生態發展、綠色發展,加快我省“四化同步”的步伐。
第三條省農業基金由省政府主導設立,初期規模為50億元,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今後根據省農業基金運作情況報省政府批准後逐步擴大規模。
省農業基金初期主要投資浙江省重大農業基礎設施,部分用於現代農業發展,其中投資現代農業的規模為省農業基金初期規模的10%左右。區域協調發展的投資運作於2017年省農業基金增資後啟動。
第四條省農業基金運行管理的基本原則:
1.政策導向。省農業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以體現公共性特徵、服務“三農”為宗旨,主要用於解決制約“三農”發展的瓶頸問題。
2.市場運作。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方式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分類管理。根據基金三個不同的投資方向採取不同的操作模式,確定不同的投資年限。
4.科學決策。嚴格規範基金投資各個環節的投資決策程式,必要時邀請
專家學者為項目決策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提升項目決策的科學性。
5.安全穩健。強化投資期內項目投資風險管理,確保基金投資安全。
6.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省農業基金以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資,落實省委省政府“三農”政策為目標,不與市場爭利。
第二章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農業基金設立“決策—管理—運營”三層組織架構。
第六條成立省農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省農業基金的決策機構。管委會由分管副省長任主任,成員由省財政廳、省農辦(扶貧辦)、省國土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單位負責人擔任。
管委會主要職責:根據國家、省農業農村發展和基礎設施規劃及相關政策,提出基金的資金籌集及增資計畫,確定基金的投資原則、投資方向和投資重點,批准基金投資計畫、基金重大投資或退出項目,確定基金管理公司考核獎懲,審議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協調解決基金管理運行重大問題。
第七條管委會下設辦公室,為省農業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建立溝通協調和監督機制。
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關於基金髮展運行的重大決策,研究制定投資指南,審核基金投資計畫,組織決策諮詢委員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審,監督基金投資進度和投資質量,審核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對省農業基金的管理、運作情況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為基金重大項目投資運作提供必要支持。
其中,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籌措落實財政出資資金,牽頭制定或修改省農業基金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對省農業基金的財務監管、考核評價,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農業農村發展政策導向,研究提出相關領域的基金投資建議,提供項目投資對接服務,參與省農業基金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資決策、行業監管和考核評價。
第八條授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組建浙江省農業投資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作為基金法人(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規定要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設日常經營機構。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職責:代行出資人職責,根據管委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負責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和指導,做好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評價,定期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委託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省農業基金的運營機構,根據基金管委會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託,按照委託協定約定和管委會要求負責省農業基金的具體投資和運作。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根據基金公司委託,負責收集和匯總省農業基金投資合作意向並進行篩選後提出項目投資計畫,按照審議決定的基金投資計畫,開展對擬投資合作項目盡職調查、入股談判、擬定章程或合夥協定、投後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第三章 投資領域和方式
第九條 省農業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省農業農村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劃,對我省農業農村發展能夠起到引領性、基礎性和戰略性作用。投資範圍原則上為浙江省轄範圍(不含寧波),其中與省外投資者合資設立的現代農業子基金,投資我省的規模原則上不低於省農業基金出資額的1.5倍(經管委會批准的特定子基金可不受投資區域限制)。
第十條 重大農業基礎設施方向的投資重點是土地整治、灘涂圍墾、水利工程、漁港建設、森林生態修復等事關全省農業農村發展的重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區域協調發展方向的投資重點是26個縣(市、區)生態保護與建設、重大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帶動性強的農民增收重大項目。
省農業基金投資的重大農業基礎設施、區域協調發展等項目一般應具有一定的收入來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經濟價值、權屬明確的資產資源,且項目已開工建設,確保農業基金按期退出。
現代農業發展方向的投資重點是我省糧油、遠洋漁業戰略產業和農業十大主導產業的產業化發展,以打造
產業鏈平台為主。
第十一條 省農業基金閒置資金可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省農業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於已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參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三)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提供贊助、捐贈等;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經管委會批准的創新業務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第十二條省農業基金一般採用直接投資模式和設立“子基金”模式運作。直接投資模式主要採用“股權投資”“債權 期權”“可轉債”等模式,“子基金”模式主要採用合作投資設立子基金或以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基金等模式。
直接投資模式主要適用於對全省農業農村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和引領性的農業基礎設施、區域協調發展領域。
“子基金”模式適用於現代農業發展等競爭性領域,省農業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省農業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50%。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基金,投資我省現代農業的規模不低於省農業基金出資額的1.5倍。
直接投資模式和“子基金”模式應分賬核算。
第十三條省農業基金直接投資單個項目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不做第一大股東。
第十四條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期限一般為3-8年,區域協調發展項目、現代農業項目投資期限一般為3-5年。確需延長投資期的,應按原項目投資決策程式報批。
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區域協調發展等公益性項目的投資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現代農業項目投資回報率參照市場優惠貸款利率確定。
第十五條省農業基金合資設立的子基金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選聘的專業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註冊資本或出資金額(總部)不低於500萬元,並根據受託管理基金的規模相應提高註冊資本數額;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豐富的農業農村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第十六條“子基金”模式下的項目選擇遵循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第四章項目選擇與退出
第十六條省農業基金應充分發揮其導向作用和槓桿作用,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向農業農村。對我省農業農村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投資規模巨大的項目,可聯合國內外優秀基金公司共同投入。基金存放銀行或託管銀行應按照事先約定對基金投資項目採取跟進貸款的方式放大基金投入。
第十七條省農業基金項目投資決策的一般程式為:項目徵集、項目審核、初步調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決策諮詢委員會評審、管委會批准(或報備)等程式。基礎設施、地區扶持發展等公益性項目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盡職調查程式。
第十八條省級主管部門應按照管委會確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方向和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投資推薦指南,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薦基金投資項目。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向社會徵集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對上述方式徵集的投資項目進行初審,並提交管委會辦公室審核。
第二十一條對管委會辦公室審核的投資項目,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投資管理制度履行初步調查、立項、盡職調查等程式。必要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或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為項目決策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條投資決策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項目投資建議書》,就投資規模、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擬投資項目方案,管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決策諮詢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投資項目性質和投資模式,決策諮詢委員會成員分別由管委會相關成員單位代表和外部相關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7人。
第二十四條項目經決策諮詢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管委會辦公室報管委會批准或報備後,應在省財政廳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擬定章程或合夥協定,由基金公司正式簽署後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投資方案簽署章程或合夥協定等,完成項目投資,並指派專人負責項目投後的日常跟蹤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等確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契約定退出條件時,及時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退出、股東回購退出、股票減持退出、清算退出等,省農業基金退出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於按約定價格實行協定退出的,應報經決策諮詢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七條省農業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式是: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決策諮詢委員會評審、管委會批准(或報備)等。
農業基礎設施、區域協調發展等投資主要採用股東回購退出方式。現有的國有其他股東購買省農業基金的股權,轉讓價格按省農業基金原始投資額與一定的收益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回購期在3年以內的(含3年,下同),年收益率為2%,3-5年以內的,年收益率為3%,5-8年的,年收益率為5%。超過約定回購期的,在上年基礎上按年1%的累加收益率遞增。其他國有企業購買省農業基金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協定方式進行轉讓。
參股的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按照事先約定,股東共有的剩餘財產首先清償省農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在項目投資管理過程中,發現影響基金投資資金安全或違背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經基金決策諮詢委員會評審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基金決策諮詢委員會評審建議報管委會批准後,由基金管理公司及時辦理退出事項。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省農業基金管理全過程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工作程式實行決策、管理、運營三分離。
第三十一條省農業基金管理運作堅持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基金投資、退出等重大事項引入第三方評審制度,為科學決策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公開公示工作。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要按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組織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省農業基金投資活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運作。
第三十三條基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要加強對省農業基金運作的風險監控,基金管理公司風控等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和管控工作。風險控制應涵蓋項目選擇、項目投資、項目管理、項目退出等各環節。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投資項目運營情況的跟蹤,對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並根據投資模式的不同,側重不同的風險防範點,確保項目投資安全和效益,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執行中存在的風險和隱患。
第三十五條省農業基金存放銀行通過公開方式競爭選擇,存放銀行為省農業基金單獨開設賬戶,其資金存放、使用應符合財務制度規定。
第六章費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費用按照委託管理協定支付,原則上按照投資金額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三十七條基金公司僅限列支法律規定的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法律行為所需的成本和費用,以及根據本辦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和業績獎勵。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省農業基金經營管理、投資運作等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三十九條基金公司的稅後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後不分配,全額留存基金公司用於投資。
第七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報送省農業基金的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資金使用等情況,經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後報管委會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基金管理公司須提交省農業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經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後報管委會辦公室。
第四十二條省農業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並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見後報管委會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省農業基金年度報告、重大事項及管委會提出的其他要求報告事項,由管委會辦公室及時報管委會。
第八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四十四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省農業基金的運作管理進行監督,對資金使用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每年終了,省金融控股公司應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公司經營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四十六條省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基金目標、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結果向管委會及辦公室報告。
第四十七條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經基金公司申請、管委會辦公室審核,並報管委會批准,給予基金管理公司一定比例的業績獎勵或扣減管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省農業基金不應有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並根據試行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