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通知,公布《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字號:浙財建〔2022〕156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建〔2022〕15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修訂了《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公共建設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三)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年度結束後,省發展改革委對照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三年到期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專項資金按照“規劃引領、績效導向、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五)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發展改革重點任務,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整體績效目標,下達分市縣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做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具體負責項目儲備、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領域
(一)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綠色循環發展、服務業、能源發展、價格監管等五大領域及其他發展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進行調整。
1.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
一是省級部門、市縣基礎設施項目;
二是落實投資新政、實施省市縣長項目工程、最佳化投資結構等工作成效較好地區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是省級主導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四是防災減災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2.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領域。
一是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包括省級園區循環化改造、生態資源資產經營管理平台(“兩山合作社”)建設等;
二是其他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重大事項。
3.服務業領域。
一是服務業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包括現代服務業創新高端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生活性服務業提升、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培育、服務業集聚發展、服務業與其它產業融合發展、服務業數位化標準化提升等;
二是服務業發展重點區域、平台、行業,包括服務業綜合評價領先的市、縣(市、區)、服務業創新發展區、冷鏈物流基地(園區)、物流創新試點等。
三是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事項。
4.能源發展領域。
一是新型電力系統等提升電力供應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開發套用與消納水平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業等其他事項;
二是2022-2023年實現全容量併網海上風電項目電價補貼。
5.價格監管領域。
一是承擔農產品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任務的調查戶、定點監測點採集人員工作補貼;
二是成本調查、價格監測中信息研究、信息發布和宣傳等費用;
三是成本調查、價格監測中數據處理、傳輸、資料編髮等費用;
四是完成國家和省級應急調查、監測任務補貼;
五是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人員下鄉交通補貼及誤餐補貼;
六是其他與成本調查、價格監測工作有關費用。
6.其他發展改革年度重點任務。
一是與發改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關的項目;
二是強化經濟監測分析預警能力工作相關事項;
三是其他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發展改革事項。
(二)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領域,應當及時取消或調整使用方向。
三、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一)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或二維分配法進行分配。
(二)用於支持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其中:每年安排6000萬元用於前期推進快的省級主導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項目庫,組織相關市縣於前一年進行項目申報。補助項目應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發〔2017〕16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的項目類型、項目投資額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對投資大、跨年度建設的項目可按建設年限分年度安排補助資金。
(三)用於支持綠色循環發展、服務業、可再生能源發展、價格監管等領域和其他發展改革年度重點任務的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或根據“區域競爭+項目”“因素+項目”,結合市縣項目儲備、試點方案、工作量和申報情況進行分配,探索二維分配法,具體如下:
1.綠色循環發展因素根據省級園區(開發區)循環化改造考核結果、生態資源資產經營管理平台(“兩山合作社”)試點建設情況等綜合確定;
2.服務業因素根據服務業年度目標、重點工作任務、重大項目建設、示範試點情況和各市縣服務業發展水平等綜合確定;
3.能源發展因素根據新型電力系統試點項目情況和2022-2023年實現全容量併網海上風電項目情況確定;
4.價格監管因素根據工作量、工作質量等綜合確定;
5.其他發展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根據系統整體推進目標、各市縣建設計畫等綜合確定。
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不再直接審批和分配具體項目,由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四)每年10月底前,省發展改革委結合部門預算編報和審核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於專項資金本年度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整體績效目標和各領域比例隨同資金檔案一併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檔案下達分市縣績效目標。
(五)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資金檔案後,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並及時將資金分配落實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對於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結餘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福利、日常公用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和平衡本級預算。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省發展改革委應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加強績效結果套用,將績效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分配相掛鈎。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市縣發改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一)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資金管理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本辦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0〕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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