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1月印發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1月印發的實施細則。
《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1月印發的實施細則。全文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一、總則(一)為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田水利建設,規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
為進一步加強造地改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一、造地改田資金的來源 (一)耕地開墾費。指對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按照“占多少,墾...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2023年4月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並印發的辦法。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23〕12號 各省、...
而制定的辦法。備註:1、70分(含) 以上為合格,60分(含)至7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評分保留1位小數。2、附加分5分,新增耕地面積並經認定的項目加5分。3、單一因子改造項目必須達到低產因子基本消除。
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我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的開展,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浙委辦〔...
《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廳於2016年3月31日印發的政策法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類別 政策法規 實施日期 2016...
《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浙江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農用地,具體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環境、基礎設施水平以及...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項目實施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根據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省農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相關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林業等有關...
是為了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構建權責明晰、運行有效的管護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
(一)耕地開墾費;(二)土地閒置費;(三)土地復墾費;(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六)其他用於造地改田的資金。前款規定的各類規費標準及其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實施細則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省水利建設,進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綜合能力、農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能力和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能力,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
區監察局負責對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工作實施情況全程監督檢查。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列入每年區財政預算。激勵資金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總額按1%提取設立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基金。第三章補助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基本農田...
第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成本回收款、農業土地開發金中用於土地整理項目的資金、省返回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其他按規定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第七條 縣國土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於年初向...
耕地開墾費統一納入造地改田資金,具體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一)建窯、建房、建墳、採石、採礦、挖砂、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以及排放、傾倒...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 例》等法律...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根據保護優質耕地、最佳化城鎮發展和工業建設用地空間布局的需要,宜建則建、宜林則林、宜農則農,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用於非農業...
各類建設占用耕地計畫是指令性計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在加強計畫實施管理的同時,要引入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以省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計畫指標為基數,以統計部門年末上報的實際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為依據,對超基數的...
(一)耕地開墾費;(二)土地閒置費;(三)土地復墾費;(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六)其他用於造地改田的資金。前款規定的各類規費標準及其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
第三十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墳。積極提倡火葬、深埋,利用山地等非耕地建設公墓,但不得破壞山林。第四章 對違反用地管理行為的處置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一)國家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
第二十八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墳。積極提倡火葬、深埋,利用山地等非耕地建設公墓,但不得破壞山林。第四章 對違反用地管理行為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一)國家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
需要復墾的土地,停止使用兩年後仍不復墾的,從第三年開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土地拋荒費。對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其提出的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第十九條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