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1月印發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全文
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於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工作,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落實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的分配,以及具體項目審查篩選、組織實施和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並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承擔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相關項目建設。
二、資金使用範圍
(六)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於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對非農征 (占)用耕地、已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發展林果業的耕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長年拋荒的耕地,以及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落實中涉及的耕地用途變化、地力質量水平、長年拋荒年限等情況界定,各地可自行確定具體操作細則,明確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象、範圍和標準等。
2.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3.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範等工作。
4.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七)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需的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從嚴確定當地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的上限。省、市兩級不得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和耕地建設與利用無關的支出。
三、資金分配
(八)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並可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並綜合考慮地方財力狀況、上一年度農田嚴重自然損毀情況等因素,適度向山區26縣和海島地區傾斜。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特定事項及試點任務等,實行定額補助。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根據各地上一年度糧食播種面積進行分配,並可結合各地資金結餘情況等進行調節。
2.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根據各地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改造提升面積、高效節水灌溉建設任務面積等因素進行分配,並可結合各地財力狀況、以前年度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等進行調節。
各地應當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改造提升,併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支出。省級將採取基礎定額補助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3.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根據基礎資源(20%)、政策任務(8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等。
4.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根據重點任務具體情況測算。
四、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
(九)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中央下達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撥付檔案的20日內,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撥付檔案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市縣要按照省下達的資金額度、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實施要求和相關扶持政策意見等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及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上,並明確項目具體績效目標,切實抓好政策執行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組織實施。
(十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規劃,在安排本級相關資金時,加強與省級以上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五、預算執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十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納入直達資金管理範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十三)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依法合規使用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
(十四)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耕地建設任務落實,建立健全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完善績效目標管理,每年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市縣要做好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產”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用於糧食生產情況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的重要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地要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對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已到期,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等情形的項目,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不得申請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持。
(十六)按照“誰用錢、誰負責”的原則,市縣要全面落實屬地主體責任,並根據當地耕地建設與利用工作規劃,切實加強項目庫建設。原則上,耕地建設與利用項目應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項目實施完成後,市縣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驗收考核和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十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二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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