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項目實施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市農田建設工作,建立市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承擔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對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負責項目現場考察評估,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負責申報項目的初審,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畫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現代農業園區(以下簡稱“兩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把“兩區”耕地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並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鼓勵各地開展高質量高標準農田建設試點。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縣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和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徵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後,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做好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的初審。初步設計檔案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初步設計報告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部分:項目區基本情況、工程建設目標、工程建設任務和規模、工程總體布置及設計、組織實施和管理、工程建後運行管護、設計概算及資金籌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檔案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設計標準達到《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要求,並達到規定深度(單項工程設計可達到施工圖的深度)。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開展初步設計檔案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批覆。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本地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提出年度農田建設需求,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匯總後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匯總各區縣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後,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按期完工,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式,以先建後補等方式實施,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願、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並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十八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初步設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者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單個項目建設內容調整涉及的財政資金達到30%以上(含30%)且額度達到100萬以上(含100萬)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批覆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低於30%的,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覆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其中低於10%的,可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授權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自行調整。項目調整應確保批覆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終止項目須經省農業農村廳審批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上報建設進度,由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向省農業農村廳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覆的初步設計檔案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二十三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竣工項目總平圖等。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財政資金)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非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新建成高標準農田的,要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
第二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並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收集、整理、組卷、存檔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確保項目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永久性。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共同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並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市農業農村局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台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並與規劃圖銜接,上圖入庫需要明確項目區邊界範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覆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湖州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促進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第4號)和《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浙農田發〔2019〕11號),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湖州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