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

《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是2022年7月4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 發文字號:浙農田發〔2022〕14號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根據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省農田建設資金補助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各地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全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工作,制定並推動落實監督評價制度,強化結果運用等。
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資金和項目管理內控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管理,對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項目法人及其他農田建設項目參建單位應配合監督評價工作,及時提供監督評價資料,並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監督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落實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制度落實情況。
(二)計畫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實施計畫執行情況,計畫調整、設計變更審批等情況。
(三)項目進度管理情況。包括與計畫建設期的匹配度等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根據工程建設情況,檢查已建工程質量,對道路、渠道等線性工程和泵站、農橋等較大單體工程應重點檢查。
(五)資金管理情況。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支出及時性、使用合規性以及專賬核算等情況。
(六)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情況。
(七)問題整改情況。包括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及審計、財政監督等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八)項目驗收情況。包括項目完工驗收、縣級初驗和市級竣工驗收等情況。
(九)項目效益情況。包括項目建成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民眾滿意度情況等。
(十)項目檔案資料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農田建設規劃,項目庫,項目申報、審批、實施,資金落實和支出,項目驗收、移交管護等檔案資料情況等。
(十一)依照相關規定應當監督評價的其他事項。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監督評價對象和項目進展情況,確定監督評價內容。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包括對在建項目和完工項目(含縣級初步驗收、市級竣工驗收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評價、綜合評價等。
專項評價是指圍繞某項專題或帶有普遍性問題或民眾反映的問題等開展監督評價的活動。
綜合評價是指對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全過程開展監督評價的活動。
第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開展必要的專項評價和綜合評價外,應加強日常管理,對項目建設過程實施常態化監管。
第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評價組人員應不少於3人,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組人員與被評價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監督評價程式:
(一)聽取項目實施情況介紹;
(二)查閱項目資料;
(三)查看項目現場;
(四)與項目法人、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等開展問詢;
(五)反饋監督評價情況。
第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關規定,向被評價單位反饋意見,對存在問題的發整改通知。
被評價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組織問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監督評價組織單位。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適時對整改情況開展複查,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評價組人員開展監督評價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規定,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廉潔自律要求和保密要求。
第十二條 監督評價過程中,發現被評價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監督評價組織單位應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結果作為糧食安全責任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依據之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監督評價結果套用,與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分配相掛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現將《浙江省農田建設項目監督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7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