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8號
《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辦法
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規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使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達到本級政府規定數額的建設項目,使用國家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以及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支持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程式規範、實事求是、以查促糾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第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項目違法、違規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以及對稽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受理並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章 稽察職責
第七條 稽察人員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察特派員和其他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的稽察工作人員。稽察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備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專業知識,堅持原則,忠實履行職責。
稽察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業機構參與。
第八條 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稽察職責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督國家和省有關投資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劃等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畫下達與執行情況,包括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工期等。
(三)檢查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落實、建設程式履行情況;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執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竣工驗收、投資效益情況。
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可以是針對前款所列內容的全面稽察,也可以是針對前款所列某項內容的專項稽察。
第九條 對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投資效益等開展稽察。
第十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進入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進行查驗;
(三)要求被稽察單位就有關問題予以說明或者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四)採用複印、複製、錄音、攝像等形式收集資料和取證;
(五)向財政、審計、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參建單位了解有關情況;
(六)向與被稽察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檢驗、鑑定或者評估。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含聘請的專業機構有關人員,下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非法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泄露不利於舉報人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稽察公正性的,應當迴避。
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向實施稽察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提出。
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迴避,由稽察特派員決定;稽察特派員的迴避,由所在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稽察,如實提供與被稽察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前款所稱相關單位是指諮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招標代理、竣工決算編制或者核准、造價管理、項目管理等參建單位和有關行政機關。
第三章 稽察程式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與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應當綜合考量社會關注度和行業、地域分布情況,重點選擇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產業轉型升級、社會民生事業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等項目。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開展稽察工作應當組成項目稽察組。稽察組對項目實施稽察,一般應當提前5日向被稽察單位發出書面稽察通知;必要時,可以持書面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六條 稽察人員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應當如實記錄,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被稽察單位應當對稽察發現的問題進行確認,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問題存有異議的,被稽察單位有權就有關情況進行申辯和補充相應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稽察發現存在可能嚴重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責成被稽察單位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條 稽察結束後,稽察組應當形成稽察報告。稽察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意見等。
稽察報告初稿形成之後應當書面徵求被稽察單位的意見。被稽察單位應當在收到稽察報告初稿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對被稽察單位提出的不同意見,稽察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後形成正式稽察報告。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稽察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稽察認定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有權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稽察單位限期整改。
稽察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管理許可權的問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稽察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結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第二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以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家與省有關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提請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收回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稽察結果應當作為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一定期限內審批、核准建設項目和財政主管部門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重要依據,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章 稽察監管機制
第二十三條 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委託下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二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建立橫向協作機制,相互通報有關情況,移送問題線索,共享監管成果,並可以開展聯合稽察,避免重複檢查。
監察、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在稽察工作中直接採用。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運用網路數據技術,建立覆蓋全省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監管信息系統,健全線上監測和問題預警機制以及定期監測分析報告、質量評價等常態化監管制度。有關項目業主單位和參建單位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項目績效監管制度,委託有關專業機構採取項目中期評估、後評價等方式,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投資績效進行評估、評價。
第二十七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建設項目信用監管制度,對重大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和參建單位的服務及信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運用責任追究、納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等措施,健全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稽察信息;對問題較多、整改不力、屢查屢犯的地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材料的;
(三)未按照稽察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或者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對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的;
(五)其他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截留、挪用財政性資金的;
(二)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的;
(三)不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和建設管理等職責,造成項目建設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對諮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招標代理、竣工決算編制或者核准、造價管理、項目管理等參建單位,在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予以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隱匿不報或者故意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二)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迴避而未申請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省政府令第338號正式頒布,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什麼要制定《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記者就此採訪省發改委副主任周華富,對制定《辦法》的目的、主要內容和稽察職責,為讀者一一進行解讀。
稽察工作新常態——
法治化監管
記者:《辦法》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周華富:《辦法》出台的目的是把稽察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加大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辦法》明確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需要編制年度稽察計畫、下發稽察通知、開展稽察取證、形成稽察報告等程式。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整改和抽查、問題處理決定以及稽察成果運用等也作了相關規定,使稽察工作從啟動到閉合的全過程更具有規範性。特別是在問題的處理上明確通報批評、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提請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收回財政性資金,以及將稽察結果和項目審批、投資安排掛鈎,為嚴肅查處重大建設項目違規行為提供了依據。
記者:《辦法》為什麼要強調事中事後監管?
周華富:全過程監管成為我們努力的重點方向。最近幾年,國務院自上而下推動新一輪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其中核心是簡政放權,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強調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什麼沒講事前?按照我的理解,因為我們對投資項目的前道管理一直是比較重視的。現在特彆強調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原來的前道管理基礎上,加上事中事後監管,就形成了完整的全過程監管。
稽察職責新趨勢——
縱向監管,橫向協作
記者:《辦法》的主要亮點是什麼?
周華富:《辦法》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稽察主體,即省、市、縣三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為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主體,《辦法》適用於省、市、縣三級。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被明確納入各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職責範疇,由各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實施統一領導。這既是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的前提,同時也加強了省、市、縣三級稽察系統的建設。
另一亮點是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職責作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辦法》明確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職責,指出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檢查有關投資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劃等的執行情況;檢查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畫下達與執行情況,包括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工期情況;檢查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落實、建設程式履行情況;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執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竣工驗收、投資效益情況。對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投資效益等開展稽察。
稽察執法全覆蓋——
信息化入手
記者:稽察項目要做到沒有“盲區”,有什麼好的監管手段?
周華富:當前我省擴大有效投資的任務仍然很重,涉及需要監管的項目也很多,實際管理難度非常大。事實證明,要對成千上萬的項目實行全覆蓋監管,採用傳統的現場稽察方式是行不通、做不到的,必須依託現代的信息技術手段,依託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來實現這一目標。
比如我們開發建設的浙江省中央投資項目稽察監管信息系統,已經對全省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實現了全覆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開展線上監測、統計分析,也取得了明顯成效。
記者:如何確保稽察執法到位?
周華富:《辦法》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包括妨礙稽察責任、行政機關責任、參建單位責任、稽察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對被稽察單位拒絕、阻撓、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作出依法追究責任條款;對行政機關人員侵吞、截留、挪用財政性資金,不依法履行項目審批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以及參建單位和稽察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都分別作出依法處分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條款。
相關報導
8月21日,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辦法規定,列入稽察範圍的重大建設項目是使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達到本級政府規定數額的建設項目,使用國家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以及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支持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對企業投資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投資效益等內容開展稽察。
辦法規定,稽察人員可以採用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查驗、詢問有關人員、複印(複製)資料、向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參建單位了解情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等稽察手段。但是,稽察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參與或者非法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不利於舉報人的情況等。
辦法規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財政、審計、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建立橫向協作機制,並可以開展聯合稽察。同時還規定有關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在稽察工作中直接採用,以節約行政資源、減少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