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試行辦法

竹谿縣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試行辦法是由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稽查範圍和內容,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式,第四章稽查工作方式,第五章監督與處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稽查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稽查的原則進行,不得干預被稽查項目內容以外的其它正常建設活動。
第三條稽查人員必須具備稽查資格條件,執行稽查公務時,必須組派兩人(含)以上的稽查工作組。
第四條項目稽查的依據是:國家、省、市、縣有關項目建設及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第五條縣發改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設立縣項目稽查辦公室,負責項目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稽查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利用下列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
1、國家、省、市、縣政府直接投資(融資)建設的項目(包括:中央、省、市、縣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專項資金直接投資建設的項目);
2、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與資金,各級財政補貼(含貼息貸款),社會及民間贊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二)被確定為國家、省、市、縣重大建設項目或被列入省、市、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
(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上級委託指派或民眾舉報需要稽查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項目稽查主要內容包括:審批程式稽查、項目法人稽查、勘測設計稽查、工程招投標稽查、開工條件稽查、施工和工程進度稽查、設備材料採購稽查、工程監理稽查、工程質量稽查、資金籌措使用概算控制稽查、投資環境稽查、竣工驗收稽查和項目效益稽查等。

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式

第八條制定稽查計畫。年初縣發改局擬訂年度項目稽查計畫,報縣政府審定後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第九條建立稽查檔案。縣稽查辦按照年度稽查項目計畫建立稽查項目檔案和資料庫,採集稽查項目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條下發稽查通知。在開展稽查工作3日前,以縣發改局名義向被稽查單位發出稽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實施現場稽查。稽查人員應當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及時進入項目現場進行實地稽查。
第十二條提交稽查報告。稽查結束後,稽查工作組應及時向被稽查單位提交稽查報告,並送有關單位備案,對存在有重大問題的項目,應及時報告縣政府。
第十三條稽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相關建議等,稽查報告要求事實清楚、數據準確、依據充分、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下達整改通知書。對稽查出來需要整改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整改複查驗收。被稽查單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後,應向縣稽查辦申請複查驗收,複查驗收結論報縣政府及項目管理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立卷歸檔。項目稽查結束後,項目稽查材料、憑證、稽查報告、整改通知、複查驗收報告、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整理,集中立卷和歸檔。

第四章稽查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項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稽查,也可以針對其某個方面進行重點或專項稽查。
第十八條稽查過程中對重要的證言、證詞、物證、書證可以進行錄音、複印、拍照、攝像等。具體方法為:
(一)聽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項目建設情況的介紹;
(二)查閱項目的有關檔案和資料,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項目審批檔案、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有關檔案資料和簽訂的各種契約,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項目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理日記和監理報告等;
(三)核實有關情況,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契約執行、現場服務和信譽情況;
(四)實地查看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和現場管理情況,有關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設備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五)召集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座談,多方面了解情況。
第十九條為避免重複檢查,對完工並驗收合格已正常運營的項目,或上級部門已稽查並下達合格稽查意見結論的項目,或正在進行司法、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審察的項目專項內容不再進行稽查;對項目監管部門例行項目監督檢查所形成的書面檢查結論,經項目稽查組審查確認後可作為稽查單項結論。
第二十條根據稽查工作需要,財政、國資、審計、監察、國土、環保、住建、規劃、安監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參與稽查組進行聯合稽查,必要時也可聘請有專業技術的人才參與稽查,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具體內容進行檢驗鑑定。

第五章監督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縣發改局依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可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下達整改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報請縣政府通報;
(三)建議停撥建設資金;
(四)責令停建整頓;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紀資金進行追繳,對項目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稽查過程中被稽查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紀委(監察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查人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工程量、項目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不按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的;
(五)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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