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競爭立項管理試行辦法

《竹谿縣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競爭立項管理試行辦法》是竹谿縣為科學確定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既充分調動鄉鎮組織實施項目的積極性,又便於縣直相關部門規範項目建設和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確定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既充分調動鄉鎮組織實施項目的積極性,又便於縣直相關部門規範項目建設和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參與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競爭立項的單位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含十八里長峽管理局、國營林場、綜合農場,下同),各林場由縣林業局統一代表參與競爭立項。
第三條鄉鎮是鄉鎮年度重點項目建設的實施主體,縣直相關部門是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主體、質量監督主體和竣工驗收主體。
第四條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競爭立項活動,定於每年10月份進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五條每年7月底前,各鄉鎮向縣發改局提出參與競爭立項的申請(附項目主管部門意見),申請格式由縣發改局統一制發。每個鄉鎮申報參與競爭立項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為3至5個,所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民眾意願,符合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相關規劃。
第三章評審決策
第六條召開競爭評審會。縣發改局擬訂競爭立項評審會方案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召開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競爭立項評審會。參加競爭評審的縣領導一般包括: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評審旁聽的人員一般包括:縣委辦、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發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住建局、農辦、林業局、農業局、畜牧獸醫局、扶貧辦、環保局、商務局等綜合經濟主管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立項決策。縣委、縣政府評審領導根據評審會的競爭陳述情況,合議確定各競爭單位次年度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八條下達計畫。縣發改局綜合立項評審意見,擬訂下年度鄉鎮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草案,報縣政府相關會議審定,以縣政府辦公室檔案下發執行。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九條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畫下達後,各競爭單位要迅速與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對接項目。縣直相關部門應將縣政府批准的鄉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年度重點支持項目,幫助完善工程設計,積極落實建設資金,指導鄉鎮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條各鄉鎮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以下程式:
(一)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備案);
(二)組織招標或其他政府採購方式(選擇合格的施工隊伍和貨物供應商);
(三)專班組織實施(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概算);
(四)申請檢查驗收;
(五)竣工結算。
第五章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鄉鎮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相關項目單位要認真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確保項目嚴格按程式要求規範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竣工後,各鄉鎮須向縣發改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發改局牽頭,遵照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聯合驗收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予竣工結算。
第六章考核評比
第十三條縣委、縣政府每年對鄉鎮重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一次總結表彰活動。依據縣政府經濟建設獎勵辦法,由縣發改局擬訂獎勵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落實。
第十四條凡未列入鄉鎮年度重點建設計畫而擅自開工建設,或已列入年度重點建設計畫、但實施方案未經縣政府批准的項目,不予資金支持,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各鄉鎮要將打造優良施工環境作為本地經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由鄉鎮為主體的建設項目,各鄉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生產和投資概算負總責;對其他主體開展的建設項目,各鄉鎮要積極配合,全力做好協調與服務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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