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

《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是為了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構建權責明晰、運行有效的管護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農田發〔2023〕19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構建權責明晰、運行有效的管護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後對工程設施開展日常管理、維修和養護,保障工程原設計功能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已建成並按要求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按照“誰所有、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進行管護。
第二章 管護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按照“省市指導、縣負總責、鄉鎮主體、村級實施”的總體要求,明確管護職責及分工,確定管護主體,壓實管護責任。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在60日內將農田基礎設施資產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形成資產交付清單,明確管護要求。
第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制定管護辦法,監督評價市、縣管護工作開展情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制定管護制度,細化管護措施,開展日常抽查、監督評價。
第八條 管護主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土地承包人、土地經營權人等。
第九條 管護主體應自覺履行管護職責,明確管護人員,建立管護工作檯賬,開展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障工程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可自行承擔管護或委託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第三方社會化服務機構等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第十一條 對於委託開展管護的,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應與管護承擔方簽訂管護契約或協定。管護契約或協定中應明確雙方信息、管護範圍、管護內容、管護經費、管護要求、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種糧大戶、農民民眾等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自覺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積極參與工程設施管護。
第三章 管護內容和要求
第十三條 管護主體應加強農田基礎設施維修、保養和防護,保障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完好運行。
(一)灌溉與排水設施。保障塘堰(壩)、小型攔河壩、小型集雨設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築物、用水計量設施、節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設施設備等能夠正常使用,無安全隱患。
(二)田間道路。保障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路面平整,坡道、橋、涵等附屬設施無破損,保持設計功能,能夠正常使用。
(三)農田防護設施。保障農田防護林網及岸坡防護、溝道治理、環境保護等設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農田輸配電設施。保障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運行正常,圍欄和警示標誌完好清晰,低壓輸電線路滿足灌排設施運行和信息化、數位化建設管理要求,及時消除老化、脫落、斷裂等安全隱患。
(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標識牌等設施完好清晰,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管護主體要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人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數量、位置、性能和管護要求,熟練掌握相關設施設備的操作和維護要領。定期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開展巡查和維護,及時填寫記錄並存檔。
第十五條 對已損壞(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及時處置到位,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對因重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損毀嚴重的,應及時報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會商解決。
第四章 管護資金和使用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在轉移支付資金中對市、縣工程設施管護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應將必要的工程建後管護支出納入同級預算予以支持。鼓勵各地統籌各渠道涉農資金,支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鼓勵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業經營主體自籌資金用於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支持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資金主要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維修養護、小型管護工具和必要監測設備的購置等。
第十八條 管護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因地制宜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開展政策性保險等多種方式,安排使用資金,有效落實地方管護責任,提升管護績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護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無關的支出。資金使用情況,應在一定範圍內定期公示,自覺接受審計和民眾等監督。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浙農田”數位化場景套用,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監測機制,並將監測結果作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評價及建設管護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回響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對民眾反映的工程設施損毀等問題及時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於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管護資金、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績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考核、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壓實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確保管護工作落實到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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