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化管理辦法(試行)

《湖州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化管理辦法(試行)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地點:湖州市
  • 發布年份:2010
簡介,總 則,立項會審,實施監管,竣工驗收,資金管理,後期管護,獎懲措施,附 則,

簡介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政辦發〔2010〕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化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管理,進一步強化項目規劃編制、質量監督、資金撥付和後期管護等環節工作,促進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保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實施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區(含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遊度假區,下同)級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初審、初驗、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化管理,是指市區經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和建設用地復墾等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嚴格項目管理,確保項目質量。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公告制和審計制等制度。
第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實行計畫管理。年度目標任務應在當年的11月20日前完成驗收。

立項會審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按《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申報材料的通知》(浙土資辦〔2009〕87號)的要求組織申報。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立項前必須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實地踏勘,根據立地條件出具踏勘意見。
第八條 實地踏勘通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要求進行政策處理、勘測、規劃設計、項目預算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前期工作。
受委託的項目規劃設計、項目預決算、項目審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九條 項目規劃設計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符合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範》(TD/T1012-2000)和《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要求,因地制宜編制。
第十條 項目預算草案編制應根據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編制預算草案,通過湖州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的預算評審,並按評審意見作相應調整後形成項目預算報審立項。
項目預算編制應科學合理,堅持就地取材的原則,以降低建設成本。
第十一條 按照分級審批的要求,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級審批項目的審批,審批時要組織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等造地改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會審。同時,要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可研的規劃方案、施工設計、項目預算等進行論證、評審。

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立項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浙土資發〔2001〕298號)組織項目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招投標結果須在項目所在地鄉鎮、村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項目施工單位的日常監督工作。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及招投標要求組織實施,確保項目質量。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進度、質量等進行監督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規劃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所在地農業部門要在項目實施中對培肥地力進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農業部門對耕地質量建設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將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表層的土壤剝離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施工監管,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質量向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監督管理責任人制度,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要確定專人作為項目監督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 項目具體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規劃設計、項目預算的,須經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許可。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及時編制決算,並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後,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建設標準(試行)》要求組織進行。
第二十四條 驗收實行逐級驗收覆核認定製度。實行土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區級初驗、市級復驗、省級覆核認定製度;土地開發項目區級初驗、市級驗收、省級備案制度;易地委託造地、報國務院審批重點建設項目補充耕地和省“百萬”造地保障工程省級重點項目省級覆核確認制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做好補充耕地項目和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報部備案工作。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鄉鎮實行預算管理,要將市、區財政補助和鄉鎮、村投入資金按立項批覆的額度統一納入項目預算,統一存入項目專戶,統一進行會計核算。市財政補助資金仍按市政府明確的現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分類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撥付實行管建分離核撥制度。鄉鎮(含村)包括項目前期在內的工作經費按照項目資金6%比例核定,市財政相應給予項目補助額度6%的項目工作經費補助,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操作實施。
項目資金的撥付方式在項目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應設立專戶,專帳管理,確保資金及時使用和專款專用。

後期管護

第二十九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新增耕地質量建設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項目竣工驗收後後續管護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項目農田水利設施、林網、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
第三十一條 為增加補充耕地的肥力,實行新補充耕地耕種補助制度,前三年每年給予不低於200元/畝的耕種補助。由市農業局確認後支付。

獎懲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立項審批、規劃設計、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有弄虛作假、失職瀆職、違反程式、監管不力行為的,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責任追究。
對挪用、移用和截留市級補助資金,一經查明,將全額收回被挪用、移用和截留的市級補助資金。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對及時完成任務的縣區、鄉鎮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沒有完成任務的縣區、鄉鎮核減用地指標。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三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保護耕地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市區土地開發工作的意見(試行)》(湖政函〔2007〕90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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