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是一部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0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2
  • 檔案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
  • 發布文號:浙政[1995]14號
  • 發布日期:1995-10-30
  • 生效日期:1995-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浙政[1995]1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在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土地資源和資產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還有相當一部分地方,缺乏土地法制意識和對耕地的憂患意識,急功近利,隨意批准用地,甚至不批就用,造成亂占濫用、浪費土地的行為屢禁不止,致使全省耕地銳減勢頭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強化對耕地的保護,特作如下通知:

通知全文

一、深入進行基本國策和法制教育,提高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幹部民眾的耕地憂患意識,是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各地在抓好土地管理經常性宣傳教育的同時,要認真開展全國“6・25”土地日和我省每年6月的土地管理宣傳月活動。要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教育,使全省幹部民眾充分認識到,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而人口還在增長,耕地卻在銳減的嚴峻形勢,將會嚴重製約我省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此,各級領導務必立足於國家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立足於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生存與發展,立足於社會穩定的大局,以強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極大的決心、氣魄和強有力的工作,依法把土地管理好,把耕地保護好。任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必須嚴肅查處;任何漠不關心,不負責任,只顧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顧長遠利益、整體利益的思想行為,必須堅決加以克服和糾正。各級政府、各行各業都要增強耕地保護意識,統一思想,積極主動地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二、嚴格實行保護耕地的行政首長責任制
各級政府要把耕地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從1996年開始,根據責任書的內容每年進行嚴格考核。在考核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決反對弄虛作假。同時,還要將考核結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抄報組織部門。對保護耕地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完不成耕地保護指標和開發復墾耕地任務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主要領導人要承擔領導責任;對超計畫用地,造成耕地面積銳減或成片耕地拋荒、亂占濫用耕地嚴重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並處以嚴厲的經濟處罰,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三、抓緊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加強對耕地的巨觀調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土地利用實行巨觀調控,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依據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目標,力爭在今年(1995年)內完成省級和省轄市(地)的編制工作,明年(1996年)全面完成縣、鄉二級的編制工作。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儘可能發揮區域優勢,在確保按人口高峰年所必需的糧、油、蔬菜供應和完成國家商品糧、棉、油任務所需的基本農田面積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好城市和村鎮建設用地規劃,並十分注重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城市、村鎮建設用地規劃的制定和同級人民政府對下級城市規劃的審批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鎮用地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提出意見。
要提高土地開發利用計畫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類建設占用耕地計畫是指令性計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在加強計畫實施管理的同時,要引入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以省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計畫指標為基數,以統計部門年末上報的實際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為依據,對超基數的地區收取超計畫用地費,並相應扣減次年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收費的標準及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計經委、財政廳、物價局共同研究制定。
四、嚴格控制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各級政府在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要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凡需征占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建設單位在向計畫部門報批建設項目時,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土地利用規劃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書》,未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上進行各類建設,違者依法從嚴查處。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建設的項目用地,無論用地面積多少,實行省政府“一支筆”審批,即凡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一律按占用一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500畝以下的由省政府審批,500畝以上的報國務院審批。
對依法批准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要嚴格實行“占一補一”的政策,除國家和省政府特批的個別建設項目外,其他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必須足額繳納基本農田保護費。省土地管理局在審核時,各地須從收取的基本農田保護費中每畝上交省5000元作為造地保證金。對落實“占一補一”政策,並完成年度墾造耕地計畫任務的市、縣,造地保證金由省土地管理局在次年初予以返回;對沒有完成墾造耕地計畫任務和“占一補一”政策的市、縣,按實際差額面積,每畝扣減5000元的造地保證金,由省統一組織異地墾造耕地,以穩定基本農田面積。
五、嚴格控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
為嚴格控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嚴禁在優質高產耕地上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挖塘養魚育珠。對在耕地上挖塘養魚育珠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應參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式、審批許可權及各項稅費標準執行,由需要調整的單位和個人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並與所在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或村民委員會達成用地補償協定,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並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調整。對在其他耕地上進行種植業結構調整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做到有計畫地進行。對未經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搞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分別由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實行用地與造地相結合的方針,努力實現耕地的動態平衡
堅持“節流”與“開源”並重的方針。在保護現有耕地的同時,要加大土地開發復墾力度。從1996年1月1日起,調整現行造地專項基金徵收範圍和辦法,即從原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提取造地專項基金,調整為除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點建設及非經營性公益事業工程用地外,其他新征(占)用耕地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在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用地時一律按浙政發[1993]25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徵收造地專項基金。
為解決我省目前在土地開發復墾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加快土地開發復墾步伐,省政府決定建立省土地開發復墾領導小組,實行統一領導和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計畫、財政、水利、農業等部門要做好土地開發復墾規劃和年度土地開發復墾計畫以及相配套的各項造地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並報經土地開發復墾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土地管理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把該收的各項稅費收足收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政府批准都無權減免。財政部門要專戶儲存,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好造地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審計部門要對造地資金進行定期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截留、移用造地資金的行為。
對新墾造耕地繼續給予免徵5年農業稅和集體提留的優惠政策。
七、加強土地執法監督檢查
要有效地保護耕地,必須狠抓執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類建設占用土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不得化整為零、弄虛作假,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都不得越權批地,不得擅自下放審批權;已經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對亂批濫用土地的,不僅對違法者要依法嚴肅查處,而且對問題嚴重的地方,要追究當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人的責任。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大土地執法檢查、查處的力度,堅決消除因建設而造成耕地的拋荒閒置,對拋荒6個月以上的,要依法收取拋荒費;對批准後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閒置土地,要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並限期動工開發建設;對土地閒置滿二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對因批准面積過大而造成部分土地閒置的,應報原審批機關複查,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減;對因建設而造成10畝以上連片耕地拋荒閒置的縣(市、區),暫停其建設用地審批,待落實消荒滅荒措施後,再予審批。各地要在每年的6月份土地管理宣傳月中進行一次執法大檢查,對發現的土地違法大案要案進行公開處理。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護耕地的有關政策措施。
八、加強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
土地管理部門是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著城鄉土地、地政統一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繁重任務,在機構改革中應予加強。在機構改革中,對省轄市城區可試行設立土地管理分局,作為市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近幾年來,我省耕地面積銳減,土地違法案件居高不下,這與鄉鎮土地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編制不落實、管理體制不順有直接關係,要儘快予以解決。建制鎮和行政區域較大、經濟較發達的鄉應建立全民事業性質的土地管理所,按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人員;規模較小、經濟欠發達的鄉配備全民事業編制的專職土地管理員。土地管理所和土地管理員作為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和人員,實行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以土地管理部門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定編、定責、定員”工作由省人事廳會同省土地管理局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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