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是由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農村如何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一份重要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
  • 實施時間:1996年4月17日
  • 發布單位:81108
  • 發布日期:1996-04-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甬政發[1996]92號
具體內容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
(甬政發[1996]9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號)精神,結合寧波實際,現將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執行兩個條例和浙政[1995]14號檔案的各項規定。耕地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層層
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從今年(1996年)開始,要組織土地、農業等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並根據責任書的內容每年進行嚴格考核。對保護耕地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完不成耕地保護指標和開發復墾耕地任務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主要領導要承擔領導責任;對超計畫用地,造成耕地面積銳減或成片耕地拋荒、亂占濫用耕地嚴重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並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法律責任。
為使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儘快建立起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好工作班子,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調整和管理等日常工作抓起來。土地、農業、計畫、財政、建設、規劃、水利、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基本農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與調整工作
各地應根據上一級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和建設留用地控制指標,以及本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調整實施辦法》和《寧波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調整工作要點》的規定,於1996年6月底前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調整工作,並於1996年底前完成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與調整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並逐級匯總驗收。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要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並要逐塊登記造冊,繪製圖紙,建立檔案,報上一級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備案。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三、加強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嚴格控制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凡需征占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建設單位在向計畫部門報批建設項目時,應向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土地利用規劃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書》,一律按占用一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經依法批准的,嚴格實行“占一補一”的政策,確保基本農田的穩定,並繳納每畝1.5-2.3萬元的基本農田保護費。其中5000元上繳市,納入市造地專項基金,由市統一組織墾造耕地,以穩定基本農田面積。未經縣級以上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上進行各類建設,違者依法從嚴查處。
嚴格控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嚴禁在優質高產耕地上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挖塘養殖;對在其他耕地上挖塘養殖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應參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式、審批許可權及各項稅費標準執行,由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審查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進行種植業結構調整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有計畫地進行。未經基本農田保護管理機構批准的按非法占用耕地論處。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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