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81號
【發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1997-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配合《通知》精神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耕地占用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信心。保護耕地是事關全國大局和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大問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這一問題,已經並正在採取十分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徵收耕地占用稅作為國家保護耕地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應該更進一步發揮其作為制約手段的作用。
二、積極爭取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搞好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要將切實保護耕地的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並接受社會的監督。各級徵收機關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及時將耕地占用稅的有關情況尤其是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向當地黨政領導作出專題匯報,以取得必要的重視和支持。要繼續協調好同公、檢、法及土地、銀行、工商、宣傳等部門的關係,共同創造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的良好環境。
三、積極參與各級政府組織的清查占地工作,及時掌握稅源情況。按照《通知》精神,國家將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同時要求各地在199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對1991年以來各類建設以及農村宅基地用地情況的全面清查工作。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已為此作出專門部署。各級徵收機關應積極主動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聯繫,爭取參與占地清查工作,及時掌握清查出的各類應稅未稅占地情況。
四、嚴格執行稅法,做好稅款徵收入庫工作。各級徵收機關應將1997年征管工作重點放在歷年遺留問題的清理上,對於這次清查出的各類應稅未稅占地和歷年尾欠,應嚴格依法組織徵收,力爭把應徵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
五、增強法制觀念,堅持依法徵稅、文明徵稅。在徵收工作中,要認真執行現行稅收政策,自覺抵制各類行政干預,堅決打擊偷稅、抗稅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要增強法制觀念,特別是在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式辦事。上級徵收機關要加強組織指導,全力支持和協調下級徵收機關的工作。
請各地接此通知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有關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於1997年年底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