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覆是由稅務總局出版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641號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覆
(1998年10月30日國稅函〔1998〕641號)
河北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對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緊急請示》(冀財農稅字〔1998〕第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財政部《關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中明確規定:對未經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徵收耕地占用稅。具體執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對未經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規定1987年4月1日後需補辦用地手續的,一律照章徵收耕地占用稅,追繳稅款的期限以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規定需要補辦用地手續的占地追溯期限為準。土地管理部門未成立前,經政府其他部門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後按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的,免徵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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