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辦法

《浙江省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辦法》是為切實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保護,確保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田及設施長久完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12年10月8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基本概況,內容,

基本概況

《浙江省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辦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共有五章二十六條。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保護,確保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田及設施長久完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食生產功能區,是指圍繞保障糧食安全,以改善糧食生產條件、建設噸糧田為核心,在標準農田上按照規劃建設的農田設施完善、耕地質量良好、生產技術先進、服務體系健全、糧食穩產高產的集中連片糧食生產區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和協調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保護工作,加強政策扶持,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落實建設與保護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保護工作納入新農村建設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內耕地土壤培肥、“三新技術”推廣、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農業設施用地審核以及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日常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田水利建設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必需的農業設施用地審核及糧食生產功能區內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建設、糧食、農業綜合開發、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農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義務,並對破壞、損害糧食生產功能區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糧食生產功能區地理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及時反映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標準農田布局,制定和實施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並報省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應當明確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的四至範圍、布局安排、面積、建設內容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及時公布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規劃目標與範圍;
(二)規劃基準年、水平年;
(三)建設年份、地點和面積;
(四)主要建設內容;
(五)建設資金籌措。
第九條列入建設規劃的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應當集中連片,其中平原耕地面積100畝以上,山區耕地面積50畝以上。
第十條列入建設規劃建設的糧食生產功能區,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列入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的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的,不得改變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土地用途。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制定年度實施計畫,落實建設資金,組織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
省政府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建設一批集中連片面積1000畝以上的糧食生產功能區。
市級人民政府也應當積極籌措資金,用於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糧食生產扶持政策應當向糧食生產功能區傾斜,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標準農田質量提升等項目資金應當優先安排在符合立項條件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內。
第三章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建成的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農田設施完善。農田格式化,田面平整;區內排、灌分系,具有較高的防洪與排澇能力;田間道路成網,布局合理,適應大中型農機下田作業要求;農電輸電線路、變壓器等設施滿足農業生產安全用電需求;農田林網成帶,具有較強的生態功能和防風能力。
(二)耕地質量良好。耕作層深厚,土壤有機質含量較高,酸鹼度適宜,土壤養分平衡,農田總體地力達到一等田水平,無重金屬、化學物質等污染。
(三)生產技術先進。糧食生產功能區內主導品種、主推技術、病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基本普及,農作物複種指數200%以上,其中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水稻生產綜合機械化率達80%以上;“千斤糧萬元錢”、水旱輪作、間作套種、稻田養魚等高效生態種植模式廣泛套用。
(四)服務體系健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規模經營面積比例50%以上,糧食生產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組織健全,推行統一機械作業、育供秧、植保、烘乾等服務。
第十四條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分級驗收認定製度。分級驗收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驗收認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統一編號命名,並由當地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糧食生產功能區電子地圖和資料庫檔案,對建成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及時“上圖入庫”,實行電子化、動態化管理。
第十六條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樹立標誌牌。標誌牌標明糧食生產功能區類型、編號、面積、建成年份、建設地點、建設與管護單位、責任單位和立牌單位,並標註糧食生產功能區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擅自改變糧食生產功能區標誌牌。
第十七條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糧食生產功能區管護責任。每個糧食生產功能區要明確管護責任人,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措施、管護經費,加強對路、渠、泵站、防護林、電網等管護。基礎設施破損、缺失的要及時修復。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義務,督促農業生產者合理利用耕地及農業公共設施,制止破壞、損害耕地及農業公共設施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列入限制建設區或者禁止建設區。除農業設施用地外,征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十九條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征占用的土地涉及糧食生產功能區的,須根據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狀況提供相關材料,並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一)涉及待建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文上報,提供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檔案複印件、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調整方案。
(二)涉及已建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嚴格實行“先建後占”。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文上報,提供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檔案複印件;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標準不變的要求,提供補充劃入與征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土壤肥力及基礎設施水平相當的耕地驗收認定材料和相關圖件。
(三)無法補充劃入與征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土壤肥力及基礎設施水平相當的耕地的,應當提供補建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方案,主要包括補建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地點、面積、建設時間、建設內容、資金承諾、責任主體、工作措施等。承諾期內未補建或補建達不到標準的,不予審批。征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或標準農田的,必須按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鼓勵農業生產者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種植綠肥、秸稈還田、施用有機肥,提高耕地質量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確保糧食生產功能區內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對全年糧食複種指數高的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在資金上優先予以支持。對年內種植糧食作物不足一季的糧食生產功能區,不予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建房(不含糧食生產配套設施用房)、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糧食生產功能區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種植多年生作物和挖塘養殖水產。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驗收和管護的;
(三)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鼓勵支持種植多年生作物和挖塘養殖水產的;
(四)對破壞糧食生產功能區的行為監管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未完成當年省下達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任務的,對其新農村建設、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和糧食生產先進評選實行“一票否優”,並追究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