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農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應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後上報;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第五十二條修改為:“以上各項罰、沒款的收繳和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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