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是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委託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負責接收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並及時移交保管單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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