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應對單位工程實行總包,不得肢解發包。”
二、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業主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作為房屋產權登記或工程移交的依據之一。”
三、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應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彩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供應單位。”
四、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前確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並通知業主。”“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和資格。”
五、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向業主、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工程建設推行總包負責制。需要分包的工程,總包商應按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契約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業主認可。”“總包商應向業主全面負責該工程的質量,分包商向總包商負責其分包工程的質量。總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七、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由業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契約或保修證書中約定。”
八、刪去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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