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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