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會計工作管理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5月28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浙江省會計工作管理辦法(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浙江省財產拍賣條例(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三)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浙江省特種行業許可證和治安許可證若干規定(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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