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2月19日
決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刪去《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二、刪去《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刪去第四十二條中的“第三十二條”。
三、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
刪去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六、將《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七、將《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定和標準,並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八、刪去《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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