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企業超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開發活動。超經營範圍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開發的工程造價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核減其經營範圍。”
二、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限期補辦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手續;不符合預售條件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其資質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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