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制定《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30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以浙財企〔2011〕405號印發。《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261號)停止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通知,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企〔2011〕405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商務(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加強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我們對《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進一步貫徹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鼓勵和引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保持外貿出口持續穩定增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經貿促進政策,每年從省財政內外貿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導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大力幫助企業開拓新興出口市場,努力推進外貿出口商品結構的調整最佳化,不斷提高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市,下同)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已取得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貿易的各類外經貿企業、行業組織和其他項目承辦單位。
(二)按規定向各級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資料。
第五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範圍
(一)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各類國際性展會;
(二)支持開展境外貿易促銷、洽談(對接)活動;
(三)支持利用國際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
(四)支持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五)根據當年商務促進政策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內容及標準
(一)境內外國際性展會項目
1.對企業和項目承辦單位參加(組織)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確定的境內外各類國際性展會,發生的展位費、公共布展費、展品運輸費給予一定資助。其中,境外自辦類展會的展位費給予100%資助,境外重點類展會的展位費給予不高於70%的資助,境外一般類展會的展位費給予不高於50%的資助,境內國際性展會展位費給予不高於50%的資助。
2.對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確認的為宣傳浙江整體形象的公共布展費和展品運輸費給予100%資助,原則上單次展會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公共布展費僅限於境外自辦類展會和特別重要的展會,展品運輸費僅限於境外自辦類展會。
3.年度舉辦和支持展會目錄以及年中調整目錄由省商務廳商省財政廳後另行公布。
(二)境外貿易促銷、洽談(對接)活動項目
對企業參加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確認的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境外貿易、洽談促進活動,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按不同地域給予分檔資助,單項活動每家企業最多資助2人。
(三)國際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項目
對知名的省內大型國際電子商務平台為企業開展網上展示等外貿促銷業務提供優惠服務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四)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項目
對農產品(指WTO口徑農產品、水產品)出口企業根據良好農業規範(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或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出口產品溯源和追蹤體系,發生的實驗室建設、化學品投入控制、監控檢測設備購置等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每家企業單項體系建設資助最高不超過70萬元。
(五)省政府批准的當年商務促進政策其他資助項目,具體資助內容和標準根據情況另行確定。
上述資助項目中,除特別註明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關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再重複安排。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申請表(表式附後);
(三)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過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務批件、註冊證書、項目契約等);
(六)費用支出的銀行付款憑證、對應發票或收據、用匯核銷單等;
(七)公共布展項目需附詳細清晰現場照片;
(八)按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式
(一)專項資金實行每年度申請撥付的辦法。各市、縣(市)外經貿企業、項目承辦單位年度內發生的屬於專項資金資助範圍並具備資助條件的項目,於次年1月底前向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後,於次年2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級外經貿企業、省級行業組織和省級項目承辦單位年度內發生的屬於專項資金資助範圍並具備資助條件的項目,於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申請。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務廳負責委託中介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對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評審,並根據中介機構審核意見,提出項目資助資金的初步意見。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申請項目資助資金進行審定,並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畫,會同省商務廳將資助資金撥付到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
(四)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資金後,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企業、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請企業及單位對資助資金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
(五)對境外自辦展等省政府或省商務廳組織的重大項目活動經費,可由省財政事前預撥,事後審核清算。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一)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將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的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重點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將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各級財政、商務(外經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報告。
(三)對於發現的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於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同時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261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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