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6日,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浙財建〔2023〕17號印發通知,公布《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浙財建〔2023〕17號
  • 成文時間:2023年3月16日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建〔2023〕17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建委(建設局)、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我省住房與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財建〔2023〕17號)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透明、突出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到期後,省建設廳應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條 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
省建設廳負責制定並下達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建立項目儲備機制,對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並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負責項目儲備、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統籌用於支持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的重點工作任務。主要包括以下七類:
(一)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和污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雨污分流設施建設。
(二)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城鎮生活垃圾焚燒和餐廚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填埋場綜合治理,垃圾分類和中轉基礎設施建設,省級高標準垃圾分類示範小區創建等。
(三)海綿城市建設。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雨水調蓄設施、城市內部蓄滯洪空間、城市綠地、濕地、透水性道路廣場等和海綿城市建設涉及的城市內河(湖)治理、溝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設改造及管網排查、監測設施建設等。
(四)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及配套設施設備等。
(五)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包括排水管網建設和老舊管網提標改造,雨水泵站建設等。
(六)美麗宜居村莊建設。包括浙派民居建設、美麗宜居示範村創建、傳統村落保護利用。
(七)其他。包括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城鎮基礎設施毀損的修復、對落實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明顯的激勵、數字城管建設等,以及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認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結合各市縣工作任務、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進行分配。
(一)工作任務。根據各地上報的已列入省建設廳年度工作計畫的任務量確定。
(二)績效情況。根據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或綜合考評結果確定。
(三)財力狀況。適當向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市縣傾斜。
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可以根據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和建設工作任務,適時調整最佳化分配因素和權重。
第八條 省建設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確定年度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底前將各項年度建設任務計畫下達給市縣,並定期組織市縣申報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按要求於上年末及時制定新一年度工作任務,於8月底前申報年度任務完成進展情況,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 省建設廳對各地上報的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合規性、合理性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分解方案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後,會同省建設廳在11月底前,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分解下達。
在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分解到具體項目和任務。
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同步將資金分配情況在省建設廳建立的轉移支付項目庫中進行報備,並按要求定期錄入項目進展情況和省級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專項資金可以統籌安排用於納入年度建設計畫並符合第六條支持範圍的新建或在建任務,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等支出。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省建設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健全績效指標體系,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各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當按本辦法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市縣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9〕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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