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於2000年5月1日,於2007年4月被《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替代,現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5月0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有效性:已廢止
- 生效日期:2000-05-01
- 失效日期:2007-04-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於2000年5月1日,於2007年4月被《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替代,現已廢止。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於2000年5月1日,於2007年4月被《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替代,現已廢止。2具體內容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範物業維修專項資...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用於銷售的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項維修金制度。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建設廳1999年12月27日印發的《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物業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於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發布令 省政府令第113號 《浙江省...
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
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市區範圍內物業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等行政...
(五)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六)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業主委員會運行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則及辦法;(十)使用屬於...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是寧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17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2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本辦法所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契約,由單幢住宅全體業主...
(三)物業服務契約;(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事項。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業主大會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作出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業主...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經費的結餘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全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全省...
具體推選及表決辦法,委託內容、期限、許可權和程式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經費的結餘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
第五章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依法給予處罰。第九條 市物業維修...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二)每季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受委託管理的物業經營性收益收支與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三)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契約履行情況;(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或者業主...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業主管理規約草案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草案;(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五)做好首次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籌備...
(五)制定共有物業和共有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六)審議業主大會年度計畫及財務預決算方案、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八)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十)其他有關...
(一)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三)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四)指導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管理工作;(五)推進物業管理信息化建設;(六)指導...
廬江縣人民政府令第13號《廬江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07年4月14日縣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廬江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二)擬訂共有物業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辦法草案;(三)組織籌集和監督使用物業維修資金; (四)擬訂物業服務人選聘方案,物業服務的事項、質量要求以及收費方案或者其他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方案;(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費;(...